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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法律顾问履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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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 开 发(000514) -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职评价办法》
2025-02-21 11:16
制度适用 - 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参照建立制度[2] 履职评价原则 - 总法律顾问履职评价坚持强化责任等原则[3] 职责与评价主体 - 总法律顾问负责多项职责[5] - 董事会办公室牵头事务性工作[8] - 主要负责人是管理主体,董事会是责任主体[8] 评价标准与结果 - 履职职责细化量化,明确达标标准[9] - 评价结果分四种,受约谈不可评优秀[9][10] 不合格处理 - 履职不合格的总法律顾问应更换或解聘[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