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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扣税凭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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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6种情形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3 05:09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界定情形 - 纳税人丢失或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3] -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4] -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5] - 经税务总局大数据分析发现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6] - 走逃企业存续期间发生购销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无实际生产能力、虚假申报等情形时对应属期开具的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7] - 一般纳税人接受的异常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且占同期全部进项税额70%及以上时,该纳税人对应开具的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8] 异常凭证的税务处理规定 - 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进项税额暂不允许抵扣,已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10] - 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需作进项税额转出或追回已退税款[11] - 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税期间取得的异常凭证按照未申报抵扣规则处理[12] - 消费税纳税人以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款暂不允许抵扣,已抵扣的需冲减或补缴税款[13][14] -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可自接到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不作转出或追回处理[15] -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或重新办理退税[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