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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 佳都科技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证券之星· 2025-09-02 16:14
核心观点 -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 旨在规范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 防范其与公司间利益冲突 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3][6] 适用范围及定义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 利益冲突定义为公司相关人员履行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利益存在冲突 可能损害公司和股东权利的情形 [1] 利益冲突常见情形 - 相关人员持有竞争公司或业务往来公司权益 但通过证券市场持有低于5%权益的除外 [1] - 相关人员或其关联方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包括贷款担保 业务往来 成为客户或供应商等 [2] - 相关人员在与公司竞争方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 包括销售竞争产品 同时受聘于竞争方等 [2] 防范利益冲突具体安排 - 禁止相关人员在业务往来或竞争公司投资入股 [3] - 关联交易需主动说明并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处理 [3][4] - 禁止在业务往来或竞争公司担任职务 禁止利用公司资源谋私 禁止与公司竞争 [4] - 禁止接受或付出可能影响决策的礼金 现金礼金需上交内审部 [4] 利益冲突管理机制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 负责日常管理 调查及处分 [4] - 每年12月31日前5个工作日内需填写申报表 [5]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批 调查 存档及反馈 并跟踪督促落实情况 [5] - 制度发布前已存在冲突需1个月内申报 其他冲突需3个工作日内申报 [5] - 不确定是否存在冲突时需咨询审计委员会 [5] -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益冲突审查 [6] 违反制度处分 - 未申报或拒不解决利益冲突者 可能受到警告 通报批评 解除合同或追究法律责任等处分 [6] 制度生效及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自H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 [7] - 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 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7]
*ST亚振: 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7 12:09
核心观点 - 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利益冲突管理制度以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 防范其与公司间的利益冲突 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利益冲突定义 - 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 可能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1] - 具体包括持有竞争业务公司权益(证券市场持有低于5%权益除外) 持有有业务往来机构权益(证券市场持有低于5%权益除外) 向有业务往来机构提供或获取贷款(金融机构正常借贷除外) 与公司形成业务往来或促成关联人与公司交易 受聘于竞争方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1][2] 竞争业务定义 - 指从事或计划从事与公司营业执照相同业务 以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经营相同 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2] - 竞争方指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组织 及其设立 参股 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 [2] 防范利益冲突具体安排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投资或入股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竞争的公司或其他组织 [2] - 应尽量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如确需发生需事先说明并遵守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定价标准 [2] - 不得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竞争的公司中担任管理或咨询职务 不得从事竞争活动 不得利用公司资源获取私人利益 [3] - 不得收受或支付可能影响业务决策和独立判断的礼品/金 无法拒绝时应按公司制度上交指定部门 [3] 管理机构及职责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利益冲突领导部门 公司内审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 - 内审部受理利益冲突声明及申报 管理保存相关文件 调查检查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 发现违规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 [3] 声明及申报要求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当选或聘任后一个月内签署《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 [4] - 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冲突可能发生时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填报《利益冲突申报表》 [4] - 不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时有义务主动咨询内审部并说明所有情况 由内审部会同审计委员会判断 [4] 审批及处理流程 - 审计委员会审批利益冲突申报表 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时可要求补充说明并委托内审部调查 相关部门和个人需配合 [4] - 内审部将申报表存档并将批示结果反馈申报人 申报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按审批意见处理利益冲突 内审部跟踪督促 [4] 违规处理 - 未按规定申报或拒不解决利益冲突事项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5] - 因利益冲突损害公司利益时 公司有权主张必要赔偿或追究法律责任 [5] 制度生效及解释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时亦同 [5]
格林美: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证券之星· 2025-08-24 16:13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 - 利益冲突定义为董事及高管履行职务时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及股东权利的情形 [1] 利益冲突常见情形 - 禁止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或业务往来公司超过5%的权益(证券市场投资除外) [1] - 禁止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包括贷款担保业务往来及促成关联人与公司交易 [2] - 禁止在竞争方任职或从事竞争活动包括销售竞争产品提供竞争服务成为竞争方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2] 防范利益冲突具体措施 - 禁止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竞争的公司投资入股 [3] - 关联交易需主动申报并按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处理 [3] - 禁止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竞争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管或顾问职务 [4] - 禁止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地位获取私人利益或与公司竞争 [4] - 禁止接受或付出可能影响业务决策的礼金现金礼金需上交内审部 [4] 利益冲突管理机制 - 审计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4] - 每年12月31日前5个工作日内需填报利益冲突申报表 [4]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批申报表并开展必要调查 [4][5] - 申报人需按规定时间处理冲突审计委员会跟踪落实情况 [5] - 制度发布前已存在的冲突需在1个月内申报新发现冲突需在3个工作日内申报 [5] -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利益冲突审查 [5] 违规处理及制度效力 - 违反制度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或追究法律责任 [5]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7] - 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市地监管规则执行 [7]
露笑科技: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证券之星· 2025-08-14 16:03
核心观点 - 露笑科技制定利益冲突管理制度以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 防范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确保公司及股东权益 [1][5] 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 利益冲突定义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 可能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1] 利益冲突情形 - 本人或关联人士拥有其他公司权益 但持有低于该公司股本总额5%的权益投资除外 [1] - 本人或关联人士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包括购买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资产出售收购、代理、租赁、提供资金、研发项目、许可协议及非货币交易等 [1] - 本人与公司竞争方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 包括以咨询顾问身份从事可能增进竞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或销售竞争性产品及服务 [2] 管理机制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利益冲突管理工作 确定调查对象并负责审批 [2]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包括制定调查方案、发放申报表、收集分析声明、汇总结果及督促整改 [2] - 调查程序包括政策宣传、自主申报、重点调查、结果反馈及整改落实 申报人需每年12月31日前十个工作日内填写申报表 [2][3][4] 申报要求 - 制度生效前已存在的利益冲突需在生效后一个月内申报 [5]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确定是否存在冲突时有义务咨询内部审计部门 相关部门需保密信息 [5] - 申报须认真如实全面填写表格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5] 防范措施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人士不得持有竞争公司权益 [5] - 尽量避免关联交易 如发生需事先申报并遵守审议程序及定价标准 [5] - 不得受聘于竞争方或从事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5] 违规处理 - 未及时申报或拒不申报利益冲突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或其他惩戒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6] - 涉及上市规则要求的利益冲突事项需按相关规定披露 [6] 制度实施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自公司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7] - 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本制度 [7]
潮宏基: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证券之星· 2025-08-14 12:16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 - 制度自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8] 利益冲突定义与情形 - 利益冲突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1] - 具体情形包括:本人或关联人士持有其他公司权益(低于5%股本总额的证券投资除外)、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与公司竞争方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1][2] - 关联交易涵盖贷款担保、业务往来(如商品购销、劳务提供、资产收购、租赁、研发合作等)[1] 管理机构与调查程序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领导利益冲突管理工作并审批相关事项[2] -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调查方案、发放申报文件及督促整改落实[2][4] - 调查程序包括年度自主申报(每年12月31日前10个工作日内)及临时申报(知悉冲突后3个工作日内)[2][3] - 对于制度生效前已存在的利益冲突,需在生效后1个月内完成申报[5] 协调机制与合规要求 -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如实填写《利益冲突申报书》及《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5] - 严禁持有竞争方权益、避免非必要关联交易、禁止受聘于竞争方或提供竞争性服务[5] - 违反制度者可能面临批评、警告、罚款、解除职务或其他惩戒措施,造成公司损失时需承担赔偿责任[6] 附则与制度执行 - 制度解释和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若与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冲突则以最新规定为准[7][8] - 利益冲突事项涉及上市规则时需按相关规定披露信息[6]
胜宏科技: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43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利益冲突管理制度以规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防范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1][2][3] - 制度明确利益冲突定义、常见情形及具体防范措施,并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1][4][5] - 制度适用于H股上市后的公司及子公司,需通过申报、审查等机制确保合规性 [1][5][7] 适用范围及定义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 [1] - 利益冲突定义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股东权利的情形 [1] 利益冲突常见情形 - 持有竞争公司或业务往来公司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且持股低于5%除外) [1] - 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包括贷款、担保、业务往来及促成关联人与公司交易 [2] - 在竞争方任职或从事竞争活动包括销售竞争产品、服务或成为竞争方供应商、客户 [2][3] 防范利益冲突具体安排 - 禁止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竞争的公司投资入股 [3] - 关联交易需按上市规则界定并主动申报处理 [4] - 禁止在竞争公司担任职务或利用公司资源谋私 [4] - 禁止接受或付出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礼金(现金等价物需上交) [4] 利益冲突管理 - 审计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包括申报审批、调查及督促落实 [5] - 每年12月31日前5个工作日内需填写申报表 [5] - 制度发布前已存在的利益冲突需1个月内申报,其他情况需3个工作日内申报 [5] - 不确定是否存在冲突时需咨询审计委员会 [6] -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益冲突审查 [6] 违反制度处分 - 未申报或拒不解决利益冲突可能面临警告、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或追究法律责任 [7] 附则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7] - 制度解释权属董事会,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上市地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