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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 - 利益冲突定义为董事及高管履行职务时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及股东权利的情形 [1] 利益冲突常见情形 - 禁止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或业务往来公司超过5%的权益(证券市场投资除外) [1] - 禁止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包括贷款担保业务往来及促成关联人与公司交易 [2] - 禁止在竞争方任职或从事竞争活动包括销售竞争产品提供竞争服务成为竞争方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2] 防范利益冲突具体措施 - 禁止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竞争的公司投资入股 [3] - 关联交易需主动申报并按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处理 [3] - 禁止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竞争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管或顾问职务 [4] - 禁止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地位获取私人利益或与公司竞争 [4] - 禁止接受或付出可能影响业务决策的礼金现金礼金需上交内审部 [4] 利益冲突管理机制 - 审计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4] - 每年12月31日前5个工作日内需填报利益冲突申报表 [4]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批申报表并开展必要调查 [4][5] - 申报人需按规定时间处理冲突审计委员会跟踪落实情况 [5] - 制度发布前已存在的冲突需在1个月内申报新发现冲突需在3个工作日内申报 [5] -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利益冲突审查 [5] 违规处理及制度效力 - 违反制度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或追究法律责任 [5]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7] - 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市地监管规则执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