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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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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相关税收政策: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
证券日报· 2025-09-02 16:29
税收政策核心内容 - 对承接主体在投资过程中取得的贷款服务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 - 将转让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 - 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印花税 [2] - 承接主体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2] - 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此前已缴纳的符合规定的税款可予以退还 [1] 承接主体定义 - 承接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 - 承接主体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 [1] - 承接主体包括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 [1] 政策背景与目标 -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 [1] - 2024年3月印发的《办法》明确了国有股权运作管理和现金收益投资运营的规范 [2] - 《办法》拓宽现金收益投资范围 有利于实现保值增值 [2] - 政策旨在增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并提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2]
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发布!
上海证券报· 2025-09-02 12:42
税收优惠政策核心内容 - 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 - 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1] - 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1] - 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1] - 上述税收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纳的符合规定的税款可予以退还 [1] 政策运作主体与资金用途 - 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 [1] - 划转的国有股权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接主体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 [2] - 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2] 政策背景与依据 - 政策依据为《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 [1]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于2024年3月联合印发了《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对运作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2]
中国税收新规: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
中国新闻网· 2025-09-02 11:40
税收政策核心内容 - 对承接主体运用划转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取得的贷款服务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 - 将承接主体转让划转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1] - 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印花税 [1] - 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1] 政策适用范围与执行 - 政策适用于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承接主体 [1] - 承接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受托管理公司 [1] - 上述税收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1] - 此前已缴纳且符合规定的税款可予以退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