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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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出再迁回,土地征收补偿要不要给?
人民网· 2025-09-23 01:21
户籍迁出又迁回的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因"迁回未获本组群众认可"被排除在补偿名单之外。这种情况 下,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因户籍变更丧失?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近日,湖南省湘阴县 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户籍迁回未获本组群众认可 土地征收补偿被"除名" 村民李某出生于东村,2001年与王某结婚后将户籍迁至王某娘家西村,婚后生育两子小超、小浩。 后李某与儿子小浩于2012年12月将户籍迁回东村,妻子王某与儿子小超于2021年5月作为李某家庭成员 也将户籍迁回东村。 在迁回户籍后,李某于2018年11月取得了县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式为家 庭承包,承包期直至2025年12月31日。李某于2020年完成对名下自建房的加盖和修缮,但其平时在外省 务工,偶尔回村居住。 2024年,东村土地被征收,村组召开村民大会确定征收分配方案,方案内容有"凡是在政府发布征 收土地预告之前,全户迁出或者消亡的均不享受本组征收土地""未经群众会议转回人员,一律不参加分 配"。据此,该村组认为李某一家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分配款。之后,该村组认定109名可 分配人口,按人均 ...
谁应享受成员权益、谁要排除在外?专家解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南方农村报· 2025-04-30 08:3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核心内容 - 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首次明确成员认定三大要素:户籍关联、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 [4][6][8][9][11][12][13] - 截至2022年底全国已完成约98万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确认成员约9亿人 [50][51] - 新法对成员身份初始确认、新增取得、自愿退出、法定丧失等情形作出统一规定,解决历史纠纷 [28][29][30] 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 户籍要求包含"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灵活性条款,覆盖外出务工等流动人口 [8][9][65] - "稳定权利义务关系"需考察二轮承包参与、共同劳动、集体事项表决等实际行为 [41][42][44] -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以是否获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为判断依据,非收入高低 [54][55][58][59] 特殊群体权益处理 - 公务员(非聘任制)被明确排除在成员范围外,事业单位及国企员工由地方或章程决定 [63][71][74][75] -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成为亮点,规定不因婚姻状态变化丧失成员身份 [86][90][91][101][102] - 新增人口中因生育、结婚、收养、政策性移民者应获成员资格 [109][110] 地方实践与争议 - 浙江宁波曾清退7785名公职人员涉及的125.98万股股份及3544.65万元分红 [82][83][84] - 专家建议对长期未履行义务的"空挂户"可暂停资格,但保留返乡后恢复机制 [65][68][69][70] - 法律保留村民自治空间,要求组织章程需报乡镇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60][6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