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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出再迁回,土地征收补偿要不要给?
人民网·2025-09-23 01:21

户籍迁出又迁回的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因"迁回未获本组群众认可"被排除在补偿名单之外。这种情况 下,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因户籍变更丧失?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近日,湖南省湘阴县 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户籍迁回未获本组群众认可 土地征收补偿被"除名" 村民李某出生于东村,2001年与王某结婚后将户籍迁至王某娘家西村,婚后生育两子小超、小浩。 后李某与儿子小浩于2012年12月将户籍迁回东村,妻子王某与儿子小超于2021年5月作为李某家庭成员 也将户籍迁回东村。 在迁回户籍后,李某于2018年11月取得了县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式为家 庭承包,承包期直至2025年12月31日。李某于2020年完成对名下自建房的加盖和修缮,但其平时在外省 务工,偶尔回村居住。 2024年,东村土地被征收,村组召开村民大会确定征收分配方案,方案内容有"凡是在政府发布征 收土地预告之前,全户迁出或者消亡的均不享受本组征收土地""未经群众会议转回人员,一律不参加分 配"。据此,该村组认为李某一家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分配款。之后,该村组认定109名可 分配人口,按人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