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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消保工作评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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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程覆盖+差异化监管 保险业消保监管评价有了“新标尺”
金融时报· 2025-09-17 09:09
实现保险业全流程评价 消保监管评价,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关键一环。《办法》明确指出,金融监管总局及 其派出机构应将消保监管评价结果按照相应权重纳入金融机构监管评级。 早在2021年,原银保监会曾整合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消保监管评价工作,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 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从新旧《办法》的对比看,新《办法》在参评机构、范围、评价指标、评价 等级等方面都有明显变化。 首先,消保监管评价的对象范围,较此前有所扩大。在机构覆盖上,《办法》明确,评价对象 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 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具体看,一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在新《办 法》中纳入评价范围,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专业 中介机构等不在评价范围内。二是此前开业不满两个会计年度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参与评价,新办法则缩 减至不满1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金融机构不参与评价。 其次,在评价内容上,《办法》设定7大要素,涵盖"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 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