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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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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19 06:20
扶贫货物捐赠增值税免征政策 - 政策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通过特定渠道向目标脱贫地区无偿捐赠货物,可免征增值税,且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后仍可继续适用该政策 [2] - 政策具有追溯效力,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件捐赠也可追溯执行免征增值税 [2] - 目标脱贫地区范围明确为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及建档立卡贫困村 [3]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企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5] - 扶贫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年度扣除限额时单独处理,不纳入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计算 [5] - 政策允许对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未扣除扶贫捐赠支出进行追溯执行 [5] 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国家投资和需归还本金外,均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1] - 财政性资金范围包括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及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等税收优惠,但不含出口退税款 [13] - 国家投资是指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3] 股权转让所得确认规则 - 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15] - 股权转让所得计算为转让收入扣除取得股权所发生成本,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可能分配的金额 [16]
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19 06:20
企业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 - 企业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捐赠,其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 -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捐赠支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 - 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3] -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4] 个人公益慈善捐赠税收优惠 - 个人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6] - 个人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金额,捐赠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市场价格确定[8] - 居民个人可在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支出可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8] - 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发生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支出可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9] 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15] - 财政性资金包括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17] -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属于财政性资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7] 股权转让所得确认规则 -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20] - 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金额[20] -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