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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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19 06:20
扶贫货物捐赠增值税免征政策 - 政策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通过特定渠道向目标脱贫地区无偿捐赠货物,可免征增值税,且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后仍可继续适用该政策 [2] - 政策具有追溯效力,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件捐赠也可追溯执行免征增值税 [2] - 目标脱贫地区范围明确为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及建档立卡贫困村 [3]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企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5] - 扶贫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年度扣除限额时单独处理,不纳入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计算 [5] - 政策允许对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未扣除扶贫捐赠支出进行追溯执行 [5] 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国家投资和需归还本金外,均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1] - 财政性资金范围包括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及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等税收优惠,但不含出口退税款 [13] - 国家投资是指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3] 股权转让所得确认规则 - 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15] - 股权转让所得计算为转让收入扣除取得股权所发生成本,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可能分配的金额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