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诚信诉讼行为
搜索文档
法院: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新浪财经· 2025-12-21 17:38
转自:成都日报锦观 虚假陈述、逾期举证 法院: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张伟进 原告凌某持王某名出具的《借条》诉请偿还借款14万元。诉讼中,王某名先是全盘否认借条的真实性, 经法院释明鉴定风险后又改口承认签名,继而再辩称未实际收到款项。法院查明,王某名在借条中故意 不完整或错误填写身份信息,明显属于预设逃债陷阱。 法院认为,王某名对关键证据的前后矛盾陈述,严重违反禁止反言原则,致其所有抗辩的证明力降低。 其故意制造主体争议的行为,构成举证妨碍。在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后,因被告的不诚信行为,法院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名 承担还款责任。 谢某起诉李某要求归还借款22万元。李某抗辩存在"砍头息",实际仅收到200200元。谢某起初坚称无还 款,待李某庭后提交还款凭证后方才认可,且对其陈述矛盾未作合理解释。同时,李某无正当理由未到 庭应诉,且逾期提交还款证据。 法院综合审查认为,谢某关于收款及还款的虚假陈述,影响事实认定,结合交易细节,依法认定存在预 扣利息19800元("砍头息"),故实际出借款项为200200元。李某逾期举证行为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