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新浪财经·2025-12-21 17:38
文章核心观点 - 法院通过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明确展示了不诚信诉讼行为将面临举证责任重新分配、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等不利法律后果 [1] 案件一:凌某诉王某名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凌某持《借条》诉请被告王某名偿还借款14万元 [1] - 被告王某名在诉讼中先否认借条真实性 经法院释明鉴定风险后改口承认签名 后又辩称未实际收到款项 [1] - 法院查明王某名在借条中故意不完整或错误填写身份信息 属于预设逃债陷阱 [1] - 法院认为王某名前后矛盾陈述违反禁止反言原则 致其所有抗辩证明力降低 其故意制造主体争议的行为构成举证妨碍 [1] -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名承担还款责任 [1] 案件二:谢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 - 谢某起诉李某要求归还借款22万元 [2] - 李某抗辩存在“砍头息” 实际仅收到200200元 [2] - 谢某起初坚称无还款 待李某庭后提交还款凭证后方才认可 且对其陈述矛盾未作合理解释 [2] - 李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且逾期提交还款证据 [2] - 法院综合审查后 依法认定存在预扣利息19800元(“砍头息”) 故实际出借款项为200200元 [2] - 法院判决李某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谢某的虚假陈述行为另作处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