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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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斗”再升级?ST路通与梅花创投创始合伙人庭审激辩
中国基金报· 2025-10-20 22:34
案件核心信息 - 公司与梅花创投创始合伙人吴世春等的证券纠纷案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于10月20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 - 公司近期内部争议逐步升温,双方围绕信息披露、表决权委托等事项展开多轮博弈 [1] 公司诉讼请求 - 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吴世春等三被告就违法提请召集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的行为共同赔偿损失暂计250万元 [2] - 公司请求判令吴世春等六被告对违规增持的3.87%股份自5月7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2] - 公司请求判令吴世春对通过二级市场违规增持的2.54%股份及后续增持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2] 争议焦点:表决权与信息披露合规性 - 庭审中协议收购与表决权委托的信息披露合规性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2] - 公司认为吴世春收购行为涉嫌触碰合规红线,包括收购主体“梅岭合伙”尚未设立、交易价格条款涉嫌提前锁定协议转让价格 [3] - 公司指出因相关交易安排不符合监管规则,5月7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均未予披露 [3] - 公司主张吴世春在获得6.4%股份表决权委托后须依法公告披露,因其可实际支配表决权 [4] 双方主张与事件时间线 - 吴世春方面在庭审中予以回应和反驳,认为其是正当行权 [4] - 吴世春方面称监管从未认定其存在违规持股和增持,并指出公司未披露监事会第六次决议 [6] - 根据公司公告,吴世春等人于6月24日告知公司其已于5月26日晚终止股份转让交易,并于7月1日晚在交易所要求下提供终止文件 [6] - 公司董事会此前未同意吴世春改选董事会提议的主要原因是其因签署相关协议而处于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 [5] 监管最新动态 - 10月20日晚间,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董事长邱京卫下发监管函,认为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违规行为 [6] - 同日,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邱京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6]
ST路通与梅花创投创始合伙人吴世春等的两项诉讼在北京开庭审理
中国基金报· 2025-10-20 15:46
诉讼案件核心信息 - 10月20日,ST路通与梅花创投创始合伙人吴世春等的证券纠纷案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 - ST路通请求法院判令吴世春等三被告就违法提请改选董事会的行为共同赔偿公司损失暂计250万元 [3] - ST路通请求法院判令吴世春等六被告对违规增持的3.87%股份自5月7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并对吴世春违规增持的2.54%股份施加同样限制 [3] 公司控制权争议焦点 - 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协议收购与表决权委托的信息披露合规性问题 [3] - ST路通指控吴世春用于收购的合伙企业"梅岭合伙"在提交权益变动文件时尚未设立,且交易价格条款涉嫌提前锁定协议转让价格,相关安排不符合监管规则故未予披露 [4] - ST路通指出,吴世春在未合规披露权益变动的情况下就提请召集股东大会改组董事会,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4] 表决权与权益披露争议 - ST路通认为,吴世春通过未披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获得了6.4%股份的表决权,加上已披露的7.46%,合计持有至少13.86%的ST路通股份权益,须依法公告披露 [5] - 吴世春方面反驳称监管从未认定其违规持股,并指控ST路通未履行信息披露责任,例如未披露监事会第六次决议 [6] - ST路通董事会此前拒绝吴世春改选董事会提议的主要理由是,吴世春因签署相关协议而处于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按规定不得提议改选董事会 [6] 监管措施与交易终止 - 10月20日晚间,深圳证券交易所对ST路通及董事长邱京卫下发监管函,指出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违规行为 [6] - 同日,江苏证监局决定对ST路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邱京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7] - 根据公告,吴世春等人于6月24日告知ST路通,其已于5月26日晚终止股份转让交易,并于7月1日晚在交易所要求下提供了相关协议终止文件 [6]
“内斗”再升级?庭审激辩!
中国基金报· 2025-10-20 15:43
公司诉讼案件核心 - 公司与梅花创投创始合伙人吴世春等的证券纠纷案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于10月20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 - 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吴世春等三被告就违法提请改选董事会的行为共同赔偿公司损失暂计250万元 [3] - 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吴世春等六被告对违规增持的3.87%股份及吴世春个人违规增持的2.54%股份自5月7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3] 表决权争议焦点 - 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协议收购与表决权委托的信息披露合规性问题上 [3] - 公司认为吴世春收购行为涉嫌违规,包括收购主体“梅岭合伙”尚未设立、资金来源不确定及涉嫌提前锁定协议转让价格 [4] - 公司指出吴世春在获得6.4%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后,合计持有至少13.86%的公司股份表决权,但未依法进行公告披露 [5][7] 股东大会改组董事会争议 - 吴世春方面于5月26日向公司发送提请召开股东大会改组董事会的文件 [9] - 公司董事会未予同意的主要理由是吴世春等因签署收购协议而处于收购过渡期,按规定不得提议改选董事会 [9] - 吴世春方面称已于5月26日晚终止股份转让交易,但公司于6月24日才被告知此事 [9] 监管机构采取的措施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0月20日晚间对公司及董事长邱京卫下发监管函,指出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违规行为 [9] - 江苏证监局同日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邱京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0]
“内斗”再升级?庭审激辩!
中国基金报· 2025-10-20 15:41
诉讼案件概述 - ST路通与梅花创投创始合伙人吴世春等的证券纠纷案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于10月20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 - 公司近期内部争议逐步升温,双方围绕信息披露、表决权委托等事项展开多轮博弈[2] - 此次开庭将使公司内部争议进一步升温[2] 公司诉讼请求 - ST路通要求吴世春等三被告就违法提请改选董事会的行为共同赔偿公司损失暂计250万元[4] - 公司要求限制吴世春等六被告对违规增持的3.87%股份自5月7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4] - 公司要求吴世春对通过二级市场违规增持的2.54%股份及后续增持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4] 表决权合规争议 - 协议收购与表决权委托的信息披露合规性问题成为庭审争议焦点[4] - 公司认为吴世春收购行为涉嫌触碰合规红线,收购主体"梅岭合伙"尚未设立,交易价格条款涉嫌提前锁定协议转让价格[5] - 公司指出吴世春未待权益变动合规披露就提请召集股东大会改组董事会,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知情权[6] 表决权委托细节 - 吴世春与其他股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转让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不可撤销全权委托给吴世春行使[6] - 委托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至2025年7月31日或股份转让过户完成止[6] - 5月26日提请召开股东大会时,吴世春已持有至少13.86%的公司股份表决权[6] 监管依据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投资者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但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7] - 公司认为吴世春获得6.4%股份表决权委托后须依法公告披露,相关股权变动与否对此没有影响[7] 交易终止争议 - 吴世春等人于6月24日告知公司已于5月26日晚终止股份转让交易,7月1日晚在交易所要求下提供了协议终止文件[9] - 吴世春方面称监管从未认为其存在违规持股和增持,是公司未履行信披责任[9] 监管措施 -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董事长邱京卫下发监管函,认为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违规行为[10] -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邱京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