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斗”再升级?庭审激辩!
中国基金报·2025-10-20 15:41

诉讼案件概述 - ST路通与梅花创投创始合伙人吴世春等的证券纠纷案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于10月20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 - 公司近期内部争议逐步升温,双方围绕信息披露、表决权委托等事项展开多轮博弈[2] - 此次开庭将使公司内部争议进一步升温[2] 公司诉讼请求 - ST路通要求吴世春等三被告就违法提请改选董事会的行为共同赔偿公司损失暂计250万元[4] - 公司要求限制吴世春等六被告对违规增持的3.87%股份自5月7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4] - 公司要求吴世春对通过二级市场违规增持的2.54%股份及后续增持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4] 表决权合规争议 - 协议收购与表决权委托的信息披露合规性问题成为庭审争议焦点[4] - 公司认为吴世春收购行为涉嫌触碰合规红线,收购主体"梅岭合伙"尚未设立,交易价格条款涉嫌提前锁定协议转让价格[5] - 公司指出吴世春未待权益变动合规披露就提请召集股东大会改组董事会,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知情权[6] 表决权委托细节 - 吴世春与其他股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转让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不可撤销全权委托给吴世春行使[6] - 委托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至2025年7月31日或股份转让过户完成止[6] - 5月26日提请召开股东大会时,吴世春已持有至少13.86%的公司股份表决权[6] 监管依据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投资者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但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7] - 公司认为吴世春获得6.4%股份表决权委托后须依法公告披露,相关股权变动与否对此没有影响[7] 交易终止争议 - 吴世春等人于6月24日告知公司已于5月26日晚终止股份转让交易,7月1日晚在交易所要求下提供了协议终止文件[9] - 吴世春方面称监管从未认为其存在违规持股和增持,是公司未履行信披责任[9] 监管措施 -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董事长邱京卫下发监管函,认为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违规行为[10] -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邱京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