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一般人格权
icon
搜索文档
“男子地铁被误会偷拍案”二审维持原判:两女子不构成“诬陷”,曾先后3次道歉,驳回男子上诉请求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9-11 10:05
事件背景 - 2025年9月1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维持原判[1] - 事件起因于2023年6月11日地铁乘客因鞋面闪光点质疑偷拍引发争执[2] 证据提交情况 - 上诉人提交封面新闻评论截图证明道歉声明关注度低且形式不符合要求[2] - 被上诉人提交媒体道歉截图及转载报道证明已通过公开渠道道歉[2] 事件经过细节 - 争执发生后地铁安保员挽臂后立即放开并引导下车解决 无肢体接触[2] - 站台值班站长拒绝检查并应要求报警 期间无路人驻足围观[3] - 民警确认鞋面金属反光导致闪光点 警务室检查后澄清无摄像设备[3] 道歉过程 - 被上诉人在警务室首次鞠躬道歉并愿承担打车费 遭拒[5] - 2024年5月30日通过封面新闻发布第二次公开道歉声明[5] - 二审庭审中当庭起立鞠躬第三次道歉 仍未被接受[5] 法院认定事实 - 质疑基于客观闪光现象 未要求脱鞋检查或无贬损言语[6][8] - 无证据显示争执内容被扩散至网络或造成社会评价降低[6][9] - 民警执法记录仪证实地铁行进中鞋面金属反光形成闪光点[8] 法律定性分析 - 被上诉人行为不构成刑法诬告陷害罪或民法典侮辱诽谤[8] - 质疑具有事实基础而非恶意诽谤 主观无侵权故意[8][9] - 过失质疑不等同于侵权故意 且行为不具备违法性[9][10] 判决依据 - 法院认定三次道歉形式与影响程度基本相当[7] - 未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客观损害后果 不构成一般人格权侵害[10] - 驳回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上诉请求[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