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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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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01 16:10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核心观点 -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并规范董事选举行为 [1] - 累积投票制允许股东将投票权集中或分散投向董事候选人,增强中小股东话语权 [2] -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30%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3] 董事候选人提名规则 - 董事会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需提交教育背景、持股情况、处罚记录等详细资料 [6][7] - 独立董事提名人需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对其独立性发表意见,交易所对候选人有否决权 [8] - 董事会需审核候选人资格,候选人数量可多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9] 投票与选举机制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5] - 投票时需明确股份数并标注各候选人获投票权数,超应选人数或分配错误将导致选票无效 [5] - 当选董事需获超过出席股东表决权半数,得票多者优先,票数相同则进行多轮选举 [12][13] 选举结果处理 - 当选人数不足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时需在两个月内补选,多轮选举需重新计算投票权总数 [13][14] - 计票后当场公布结果,新任董事立即就任,董事会秘书需在每轮投票前宣布股东投票权总数 [15][14] 附则与执行 -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修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17][18][19] - 股东大会主持人需对投票规则进行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权利 [16]
华平股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31 16:38
累积投票制定义与适用范围 -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股东投票权等于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1] - 该制度适用于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 但不适用于职工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1] -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必须实行累积投票制 并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说明 [2] 董事候选人提名规则 - 董事候选人需通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程序确定 确保选举公开公平公正 [2] - 提名人需提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包括工作经历、兼职情况及任职资格声明 [2]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合计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 [3] - 独立董事候选人除由董事会或1%以上股东提名外 还需经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审核任职资格与独立性 [3] 投票权计算与行使方式 - 每位股东表决权等于持有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3]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投票权不得交叉使用 [4] - 股东投票时只投同意票 不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且所投候选人数量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4] - 股东可集中或分散行使其累积表决票数 但总投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投票权总数 [4] 选举程序与有效性要求 - 会议主持人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 董事会秘书需解释投票方式与选票填写方法 [4] - 若股东投票总数超过其累积表决票数 需重新分配投票权直至符合规定 否则全部选票作废 [4] - 若股东所投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 则所有选票视为放弃 [5] 董事当选规则与缺额处理 -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当选 但每位当选者得票数需超过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5] -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超过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 缺额可在下次股东会补选 [5] - 若当选董事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 需在本次股东会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会议补选 [6] - 若因票数相同导致当选人超限 需另行选举 缺额情况按上述规则处理 [6] 附则与细则效力 - 细则中"以上"、"之前"、"内"含本数 "超过"、"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6] - 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6] -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及修订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新劲刚: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31 16:38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 公司制定董事选举实施细则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董事选举程序 [1] - 实施细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 [1] 累积投票制实施 -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 [2] - 出席股东会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2] - 股东可将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或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2] 独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且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3] - 选举独立董事时投票权数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 且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3] -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投票权数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且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 股东会程序要求 - 董事会需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2] - 董事会秘书需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 [2] - 股东投票需在选票上注明所有选举董事及对应使用的投票权数 [2] 选票有效性判定 - 股东投出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有效投票权数时选票有效 [2] - 股东投出投票权数超过实际拥有时需重新确认分配 否则选票作废 [2] - 股东会主持人需说明注意事项 计票人员需核对选票保证公正有效 [2] 董事当选原则 - 董事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 [3] - 得票相同且全部当选将超人数时需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应选人数 [3] - 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时应按章程规定在后续股东会重新选举缺额董事 [3] 实施细则效力 -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3] - 实施细则与后续法律法规或章程冲突时按新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3] -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改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3]
益生股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31 16:37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 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董事选举行为 [2] - 细则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 [2]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形 [2] 累积投票制定义与适用范围 -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可集中或分散使用 [2] -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不适用本细则 [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作为不同提案提出并分别进行表决 [2] 投票权计算与分配规则 - 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表决票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 [2] -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表决票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3] - 股东累计投出票数不得超过其总表决票数 且所投候选人数不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4] 投票操作与有效性要求 - 股东需在选票注明投向每位董事的票数 [4] - 投票无效情形包括:所投候选人数超应选人数 或对某候选人投票数超总表决票数 [4] - 投票有效但差额部分视为放弃投票的情形:对候选人投票总数少于总表决票数 [4] 董事当选原则与补选机制 - 董事按得票数顺序当选 但需获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的票数 [4] - 若票数相同导致无法决定当选者 需在下次股东会重新选举相同票数候选人 [4] - 当选人数不足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时 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缺额 [5] 实施与修订机制 - 董事会需在股东会通知中特别说明采用累积投票制 [3] - 计票需由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主持人现场公布得票情况及当选名单 [5] - 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及时修订 [5]
维力医疗: 维力医疗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5-07-30 16:25
公司治理制度更新 - 公司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董事选举程序 以保障股东权利行使[1] - 该细则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规制定 并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2] 累积投票制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以上董事的情形 且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30%时必须采用[3] - 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及结构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明确采用累积投票制[3] 投票权计算规则 - 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表决权可集中使用[4] - 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式为股东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5]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投票权不得交叉使用[6] 投票操作与结果认定 - 股东需在选票注明持股数及分配给各候选人的表决权数目 票数可集中或分散投放[7] - 投票数不得超过持有表决权上限 且投选候选人不得超应选人数 否则视为无效[7] - 得票按候选人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当选 票数相同或不足时需进行多轮投票直至符合章程规定人数[7] 实施与解释机制 - 股东会主持人需明确告知投票方式 董事会秘书须对细则及填票方式作出口头或书面解释[8] - 细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日起生效 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9][10][11]
莱斯信息: 莱斯信息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29 16:09
累积投票制定义与适用范围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30%以上的董事选举[1] - 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投票权总数为持股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1] - 投票权可集中使用于一位候选董事或分散行使于数位候选董事[1] - 单一董事选举不适用累积投票制[1] -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不适用本细则[1] 选举程序与投票规则 - 股东会表决前主持人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方式 董事会需置备专用选票[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比例[2] - 独立董事选举票数为持股数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且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2] - 非独立董事选举票数为持股数与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且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 - 股东需在选票标明持股数并在每位候选董事后标注使用的表决权数目[2] - 股东投选的候选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否则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2] - 股东对某候选董事投出的表决权超过其实际拥有票数时 该选票有效但超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2] 董事当选原则与细则执行 - 当选董事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股份数)的二分之一[3] - 得票相同且全部当选将超应选人数时 需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再次实行累积投票制[3] -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 - 本细则与后续法律法规或修改后公司章程冲突时 按新规定执行[4] - 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 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4]
燕麦科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证券之星· 2025-07-27 16:13
股东大会基本信息 - 股东大会类型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1] -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现场会议定于2025年8月12日14:30在深圳市光明区邦凯科技工业园2号厂房3楼召开[1] -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时间为当日9:15-15:00,其中交易系统投票时段为9:15-11:30及13:00-15:00[1] 审议议案内容 非累积投票议案 - 审议《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配套考核管理办法[2] -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宜[2] - 撤销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2] - 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同步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包括更名及细则调整)[2][3] 累积投票议案 - 董事会换届选举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刘燕、张国峰、陈清财)及2名独立董事(陈寿、邹海燕)[3] 股东参与安排 -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8月5日,A股股东(代码688312)可参与表决[4][5] - 登记方式包括现场、信函或邮件,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6日17:00,需提供身份证明及持股凭证[6] - 融资融券投资者需额外提交证券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账户证明[6] 投票规则说明 - 同一表决权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结果为准,所有议案需全部表决后方可提交[4] -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可集中或分散分配选举票数(如持有100股对应应选董事人数×100票)[12][13] 会议联络信息 - 联系地址为深圳市光明区邦凯科技工业园2号厂房3楼董事会办公室,联系人李元,电话0755-23243087[7]
暴涨33%!韩国股市今年全球最强,外资汹涌买入
华尔街见闻· 2025-07-27 04:27
韩国股市表现 - 韩国综合指数KOSPI年内累计涨幅超过3%,韩股总市值三年来首次重返2万亿美元大关,成为全球最强劲的股市之一 [1] - 7月单月外资净流入韩国股市超过30亿美元,远超此前两个月的总和 [4][8] 外资流入驱动因素 - 韩国政府推动公司治理改革是外资流入的核心驱动力,改革目标包括削弱财阀家族控制、提升企业估值、增强中小股东权利 [4][5] - 国际投行如高盛、摩根大通、花旗、美银美林自6月初以来已上调对韩国股市评级 [8] 公司治理改革措施 - 通过法律修正案要求公司董事会成员对所有股东负法律责任,而非仅服务于控股大股东利益 [6] - 计划引入"累积投票制",允许中小股东集中投票权选举代表其诉求的董事 [7] - 限制大股东提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数量,避免"自我监督"漏洞 [7] - 将库藏股注销列为下一阶段改革重点,打击大股东通过转让库藏股操控公司决策的做法 [7] 市场反应与预期 - 海外资金此前连续9个月减持韩国股票(截至今年4月),目前正大举回流 [8] - 总统李在明提出"KOSPI 5000点"目标,增强市场对解决"韩国折价"问题的信心 [8] - 77%的上市公司担心《商法》修订将影响业务发展,改革遭遇大企业强烈反对 [9] 改革执行挑战 - 有建议认为改革应分阶段实施以避免市场动荡 [9] - 分析师指出强制注销库藏股是提升企业ROE与估值的关键,若仅针对新增库藏股可能令市场失望 [9] - 市场期待看到真正的立法成果和企业自我改革以持续提升价值 [9]
能辉科技: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7-25 16:14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实施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程序,保障股东选举权利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1] - 累积投票制定义为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2] - 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以上董事,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需分开表决 [3]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会或持股3%以上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东或董事会可提名独立董事,提名需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6] - 提名人需提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候选人超额时实行差额选举 [7] - 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是否存在任职限制情形 [8] 董事选举及投票 - 股东会表决前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秘书须解释投票细则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权利 [11] - 多轮选举时需按每轮应选人数重新计算表决票数,董事会秘书需当场核对并公布票数 [1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累积投票额不得交叉使用 [13] 董事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总数排序,前N名当选且得票需超出席股东表决权总数的50% [15] -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但满足法定最低要求时,缺额可在下次股东会补选 [16] - 若得票相同导致无法确定当选者,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 [18] 附则 -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20] - 选举中出现未列明情况时,由出席会议股东协商或按过半数表决权股东意见处理 [21] -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22][23]
赛伦生物: 赛伦生物: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4 16:33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1] - 选举或更换一名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并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会 [2] - 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新董事候选人提案 [2]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代股东行使提名独立董事权利,提名人需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2][3] - 董事候选人需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并承诺信息披露真实性,独立董事还需声明独立性 [3] 投票规则 - 股东会主持人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秘书负责解释选票填写方法 [4]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投票,投票权数按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计算 [4] - 每轮选举需重新计算累积表决票数,董事会秘书需现场宣布票数并接受核对 [4] - 股东投票仅投同意票,不可投反对或弃权票,超额投票视为无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5] 董事当选规则 - 当选董事得票数需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按得票高低排序确定 [6] - 首轮选举未达应选人数但满足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要求时,缺额可后续补选 [6] - 若票数相同导致无法决定当选者,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后续股东会补选 [7][8] 附则 - 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修改需经董事会提议及股东会批准 [8]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