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总则 -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行为,保障股东权利,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股东所持每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1]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30%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2]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选董事人数 [3] - 董事候选人需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是否存在任职限制等 [3] - 董事会需审核候选人资格,合格者方可成为董事候选人,人数可多于《公司章程》规定 [3] - 候选人需书面承诺资料真实完整并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还需声明独立性 [3] 董事选举及投票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需制备专用选票并解释投票规则 [5] - 多轮选举时需重新计算表决票数,董事会秘书需宣布并核对股东累积票数 [5]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不可交叉使用 [5] - 股东可集中或分散投票,但投票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或自身总票数,否则无效 [5] 董事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得票数需超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按得票高低依次当选 [6] - 当选人数不足法定最低要求时,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两个月内补选 [6] - 得票相同且影响当选人数时,需进行第二轮或后续股东会补选 [6] - 计票后当场公布当选名单 [7] 附则 -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8] - 细则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8]
*ST熊猫: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