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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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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3 16:26
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制定,涵盖所有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1][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等七类主体,需主动配合公司履行披露义务[1][3] - 重大信息界定标准包括交易类事项、财务指标变动、诉讼仲裁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核心事项[3][14]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季度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且董事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财务报告须经审计[23][26] - 临时报告涵盖重大交易(资产总额10%或1000万元)、关联交易(自然人30万元/法人300万元)、担保事项等需即时披露的事项[30][34] - 自愿披露信息需保持真实性、一致性,不得与法定披露内容冲突或进行选择性披露[4][5] 信息披露流程管理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证券部负责日常事务,重大信息需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47][55] - 定期报告编制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牵头,临时报告披露前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59][61]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签署保密协议,对外宣传文件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防止泄密[70][73] 投资者关系与监管合规 - 业绩说明会需采取网上直播形式,特定对象调研需签署承诺书且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78][81] - 财务信息披露前需执行内控制度,财务负责人对数据真实性承担首要责任[86][87] - 违规披露将追究责任人纪律处分及赔偿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9][91] 制度动态调整机制 - 制度未尽事宜按最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需及时修订保持合规性[92][93] - 数值标准中"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董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94][95]
卓胜微: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6-30 17:06
信息披露总则 - 公司信息披露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确保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1] - 信息披露范围涵盖可能影响股价、交易量或投资决策的重大信息及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1][3] - 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公司及相关部门人员,涉及股价敏感信息或重大事件时适用本办法[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及时性原则:需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可能或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5][8] - 真实性原则: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内容需简明易懂[5] - 公平性原则:禁止选择性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同时获取同等未公开重大信息[6][7] - 自愿披露原则:对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应主动补充披露[5] 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 - 强制披露内容:包括招股书、定期报告、股东会决议、高管变动、5%以上股东持股变化等14类信息[14] - 暂缓/豁免披露情形:涉及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的信息可申请暂缓披露[15][16] - 业绩预告要求:净利润变动超50%、净资产为负等6类情形需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预告[35] 信息披露流程与责任 - 披露触发时点:董事会决议形成、协议签署、知悉重大事件或信息泄露时需立即披露[40][46]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各部门负责人需配合报告[9][49] - 定期报告编制流程:高管起草→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披露[51][33] - 临时报告由证券投资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后通报董事及高管[52] 信息保密与内控机制 - 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涵盖董事、高管、5%以上股东、中介机构等9类主体[64] - 保密措施:与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划分保密责任层级,禁止内幕交易[59][65] - 内控监督:审计委员会每季度检查内审报告,董事会每年评估财务报告内控有效性[68][69] 投资者关系与档案管理 - 投资者沟通规范:业绩说明会需网络直播,活动记录需次日披露并附问答内容[63][73] - 媒体传闻管理:对影响股价的传闻需及时澄清并提供传播证据[74] - 档案保存:招股书、定期报告等原件保存不少于10年,查询需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76][77] 违规处理与附则 - 责任追究:对未及时报告或违规披露的责任人可采取降薪、解聘等措施[80][81]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监管规定为准[84][85]
中铝国际: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6-30 16:49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总则与适用范围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境内外上市规则等12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本部、控股50%以上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1] 基本原则 - 强调信息披露需满足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五项核心要求[3][6] - 要求同步向境内(上海)与境外(香港)投资者披露信息,涉及股价敏感资料需在两地开市前公告[6] - 禁止选择性披露或利用自愿披露信息操纵市场[4] 披露内容分类 定期报告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需在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6] - 年度报告必须包含10项核心内容,包括财务数据、股东结构、管理层讨论等[24] - 季度报告需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且一季度报告不得早于上年年报披露时间[6] 临时报告 - 涵盖32类重大事项,包括: - 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的买卖或抵押)[8] - 对外贷款超净资产8%或累计增加3%[7] - 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12] - 会计政策变更或差错更正[30] 责任划分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17][22]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包括定期报告编制与档案管理[18] - 财务部门需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独立董事有权聘请第三方审计[20][28] 特殊情形处理 - 可申请豁免披露的情形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可能导致违法违规三类[13] - 商业秘密豁免需登记认定理由、知情人名单等5项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6] 程序规范 - 披露流程包含6个环节:部门核对→合规审查→秘书审核→董事长签发→交易所报备→公告归档[23] - 业绩预告需在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时立即启动[48] 违规追责 - 控股股东需配合披露持股变动情况,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19] - 各部门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需指定专职联络人对接董事会办公室[21] 附则说明 - 本办法术语定义与《联交所上市规则》保持一致,如"关联交易"等同"关连交易"[34][35] - 修订需经董事会批准,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36]
华东医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30 16:45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 [1]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及监管要求披露的信息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公司各部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分/子公司及相关人员 [3][4]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遵循及时、公平、公正原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且通俗易懂 [5] - 公司需在发生章程变更、经营方针调整、融资方案通过、股东持股变动等12类情形时及时披露 [5] - 内幕信息需严格保密,禁止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行为 [6] 信息披露渠道与方式 - 公司指定深交所网站和证监会规定媒体为法定披露渠道,公告需同步置备于董事会办公室供查阅 [8]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但需满足核心技术保护、经营信息安全等条件 [10] - 涉密信息若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公司需立即补充披露并说明原因 [10] 信息披露职责分工 - 董事会为信息披露最高管理机构,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15]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执行 [16][17] - 各部门及子公司需配合提供信息,禁止擅自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17][19] 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报、中报和季报,年报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并审计 [35][36] - 年报需包含财务数据、股东结构、管理层报酬等10项核心内容 [37] - 临时报告触发条件包括重大合同、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披露标准以净资产/营收/利润10%为阈值 [46][49] 子公司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 子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披露责任人,需设置专职人员对接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61][62] - 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法定信息不冲突的预测性信息,但需显著提示风险 [56][60] 保密与法律责任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接触敏感信息人员均需签署保密协议 [69][70] - 违规披露导致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的,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 [74][76]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解释权和修订权归董事会所有 [78][79] - 新制度施行后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80]
安恒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30 16:22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需遵循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1]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定期报告(季报、中报、年报)、临时报告(股东会决议、重大事项公告等)、招股说明书及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关键文件 [2]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执行人,负责协调组织工作,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证券事务部为具体管理部门 [3][4]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编制,经审计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交易所,内容涵盖财务数据、股东结构、高管薪酬等12项要素 [6][12] - 中期报告需在半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包含管理层讨论、重大诉讼影响及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6][13] - 季度报告需在季度结束1个月内披露,重点列示基本情况和核心财务指标,且一季度报告不得早于上年年报发布时间 [8][14] 临时报告触发标准 - 重大事件披露阈值包括:资产总额占公司总资产10%以上、交易金额占市值10%以上、或单笔利润超100万元且占净利润10%以上 [15][24] - 需立即披露的情形包括董事会决议签署、重大协议达成、股东会延期/取消,以及涉及1000万元以上或市值1%以上的诉讼仲裁 [11][23] - 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被质押/冻结、董事长/总经理变动、会计政策变更等27类事项均属强制披露范围 [14][19] 信息披露流程管控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董事无法保证真实性时应投反对票,且半数以上董事否决需重新编制 [9][17] - 临时报告由证券事务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发,重大事项需同步通报董事及高管 [18][20][31] - 未公开信息需由主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经董事会确认真实性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21][33] 内幕信息与保密管理 - 董事、高管买卖股票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禁止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等敏感期交易 [27][49][50] - 业绩说明会需采取网上直播,现场调研需签署承诺书并全程记录,禁止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36][84][86] - 控股股东需配合信息问询机制,及时通报控制权变化、重组计划等6类情形,否则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 [30][58][62] 监督与责任机制 - 财务负责人为财务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内审部需定期检查财务内控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8][91][92] - 信息披露违规将追责至部门负责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需赔偿,涉及监管处罚的需整改并处分责任人 [35][78][80] - 宣传文件内容不得超越公告范围,内部刊物发布前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23][35]
富祥药业: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16:48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以规范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流程,确保公平性并防范内幕交易 [1] - 制度适用范围涵盖公司所有职能部门、子公司及董事、高管等人员,同时约束外部信息接收单位或个人 [1][2] - 信息定义包括未公开的定期报告、财务数据、重大事项等可能影响股价的敏感内容 [1] 管理架构与责任划分 - 董事会为信息报送最高管理机构,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证券事务部协助日常管理 [4] - 董事、高管需确保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 [5] -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及财务总监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董事会秘书监督程序合规性 [8] 信息报送流程与保密要求 - 定期报告披露前禁止以任何形式(包括业绩说明会、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内容 [6] - 无法律依据的外部统计报表报送要求应被拒绝 [7] - 特殊情况下(如政府统计、融资需求)需报送未公开信息时,须填写审批表并经四级审批(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8] - 外部接收方需签署保密告知函及回执单,公司留存全套文件备查并登记内幕知情人 [8][9] 外部单位义务与违规处理 - 外部单位不得泄露或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 [9][10] - 若发生信息泄露,外部单位需立即通知公司,公司须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报告 [10] - 违规使用信息导致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追偿;涉及证券交易的将收回收益并移送司法机关 [12]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补充执行 [13] - 董事会拥有制度的制定、修改及解释权 [14]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5] (注:原文未涉及具体财务数据或行业动态,故未提取相关数字指标)
翱捷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16:3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股东及利益相关人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需在规定时间、媒体以规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交易相关方等主体 [1][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 信息披露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禁止选择性披露,确保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权利 [6]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公平性,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7][8] 信息披露内容与程序 - 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件需立即披露起因、状态及影响 [12][13][14] - 重大事件包括资产重组、股权变动、重大诉讼、高管变动等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或股价的事项 [14][19][20]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审计委员会财务审核、董事会审议,董事及高管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3][41] -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包括信息上报董事会秘书、内部审核及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如需) [42] 信息披露职责与分工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及保密管理 [22][25][26] - 财务负责人需确保财务数据真实性,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合规性 [29][30]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及时告知可能影响公司的重大事项并配合信息披露 [20][32] 内幕信息管理 - 内幕信息涵盖经营方针重大变化、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股权结构变动等事项 [59][60]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中介机构人员等 [60][61] - 公司需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存至少10年,知情人需签署保密协议并禁止交易公司股票 [61][64][72] 违规处理与档案管理 - 信息披露违规将追究责任人行政或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0][51][73]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文件归档,重要档案如董事会决议需长期保存 [57][58] - 内幕信息泄露或交易将受到公司处罚,并上报监管机构及公开披露 [73][75] 附则与制度执行 -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78][79]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80]
宏和科技: 宏和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16:11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2]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证券交易价格的信息,以及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2]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主体[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易懂,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 - 信息应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3] - 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内容一致,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禁止选择性披露[3][4] 信息披露文件类型 - 主要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5][6] - 定期报告需在法定期限内编制披露:年度报告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2个月内,季度报告1个月内[7] - 年度报告需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在特定情形下需审计,季度报告通常无需审计[10][11] 定期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报告需包含公司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股东持股情况、董事会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9][10] - 半年度报告需披露行业竞争力相关信息,反映技术、产业、业态等经营性信息[8]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内容真实性时应投反对票或弃权票[9][10] 业绩预告与快报 - 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变动超50%、扭亏为盈或净资产为负时,需在1个月内发布业绩预告[11] - 业绩快报需包含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关键财务指标,差异超20%需更正[13] - 业绩预告需说明盈亏金额区间及变动原因,存在不确定因素时应特别提示[12][13] 临时报告触发情形 - 重大事件包括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股东权益为负、主要业务停顿等33类情形[14] - 控股股东股份被质押/冻结超5%、公司获重大额外收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需立即披露[14] - 重大事件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决议形成、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时,异常交易需提前披露[15][16] 信息披露管理架构 - 董事会办公室为常设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17] - 审计委员会监督制度实施,发现重大缺陷需督促整改或向交易所报告[17] - 各部门及子公司需定期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经营信息,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20]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由各部门提供基础资料,经高管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 临时报告需在知悉重大事件后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组织披露[21] - 公开信息需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确认后发布,错误信息需及时更正澄清[22] 保密与责任机制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保密,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或泄露[2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配合履行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提供内幕信息[24][25] - 信息披露违规将追究责任人责任,包括内部处分及赔偿[27]
海量数据: 海量数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6-26 16:23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董事会、高管、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1] - 信息披露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2][3] - 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内容无冲突,保持持续性、一致性,禁止选择性披露 [3] - 预测性信息应基于合理判断,揭示重大风险,不得夸大或误导 [4]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和临时公告两大类 [5][9] - 年度报告需经审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需在2个月内披露 [5] - 临时公告涵盖董事会决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等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 [9][10] 信息披露程序与责任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内容时应投反对票并说明理由 [6][7] - 临时公告需在重大事件触及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或知悉事件时立即披露 [10]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证券事务部负责日常工作执行 [12][15] 信息保密与监督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严格保密,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 [22] -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导致损失的,需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24] - 信息披露文件档案需保存至少10年,由证券事务部统一管理 [23] 投资者关系与外部沟通 - 投资者关系活动由董事会秘书统筹,需建立活动档案并限制信息传播范围 [20] - 接受调研或媒体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发现错误报道有权要求更正 [20] - 监管部门文件需及时内部通报,涉及问询函等需向全体董事高管传达 [21]
西子洁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06-25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6-25 17:36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制定,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并保护投资者权益[1] - 重大信息定义涵盖财务业绩、并购重组、股权变动、经营计划、诉讼仲裁等七类可能影响股价的事项[1] - 公开披露指通过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信息,未通过指定渠道披露的视为未公开重大信息[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遵循公平性原则,禁止选择性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4][5] - 特定对象包括证券分析师、机构投资者、大股东、媒体等六类具有信息优势的主体[6] - 信息披露需满足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要求,不得虚假记载或延迟披露[8][9] 信息披露责任体系 - 董事、监事、高管承担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首要责任,需将知情范围最小化[10][12]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直接责任人,有权查阅所有文件并组织公告编制[27][28] - 控股股东、实控人需及时告知公司股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并配合信息披露[55] 定期报告管理 - 定期报告包括年报(4个月内披露)、中报(2个月内披露)和季报(1个月内披露),且一季度报告不得早于年报披露[44] - 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时,董事会需出具专项说明[49] - 业绩预告触发条件包括净利润变动超50%、亏损、净资产为负等七类情形[50][20] 临时报告管理 - 临时报告涵盖51类重大事件,包括经营方针变更、重大合同、高管变动、诉讼等事项[14] - 披露时点以董事会决议、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为基准,出现泄密或股价异动时需立即披露[15] - 交易披露标准为:资产占比超10%且绝对值超1000万元,或净利润占比超10%且绝对值超100万元[18] 关联交易与保密机制 -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或净资产占比超0.5%[19] - 内幕信息管控要求签署保密协议,泄密时需立即公告并报告交易所[40][42] -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沟通活动严禁提供内幕信息[73] 信息披露程序与存档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共同编制,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披露[65] - 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为10年,包括公告文本及审核记录[67][68] - 指定《证券时报》等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为法定披露渠道,其他宣传不得早于正式公告[6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