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1] - 信息披露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需依法报送交易所并在指定媒体发布[1]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易懂,禁止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2] - 信息应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披露前不得利用信息交易[2][3] - 披露文件以中文文本为准,外文文本需与中文内容一致[2] 信息披露形式与内容 - 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4][5]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包含财务数据、股东持股、董事会报告等22项内容[5][6] - 临时报告针对重大事件(如资产变动超30%、重大担保、高管变动等)需立即披露[10][11] 信息披露程序管理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真实性时应投反对票并说明理由[7][8] - 重大事件披露程序包括董事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董事会审核签发[14]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协调人,有权查阅公司文件并参加重大会议[15] 信息披露豁免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信息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15][21] - 豁免披露需满足信息未泄露、内幕人士书面保密、股票交易无异常波动等条件[15] - 豁免原因消除或信息泄露后需及时补充披露,相关登记材料保存不少于10年[21][22] 信息披露责任与监督 -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负责[18][19] - 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合规性,发现违规需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15] - 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需及时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持续跟进披露进展[17] 外部机构与保密管理 - 公司需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真实完整资料,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说明原因[18] - 与分析师、投资者沟通时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媒体误报需要求更正或发布澄清公告[19][20] - 筹划阶段重大信息需严格保密,内刊、网站等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19]
优优绿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