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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交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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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期货交易所同日宣布!
金融时报· 2025-08-10 07:15
程序化交易监管新规 - 五家期货交易所联合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全面从严监管程序化交易 [1] - 监管目标为"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涵盖报告管理、系统接入、席位分配等细化规定 [2] - 新规明确"先报告、后交易"原则,并加强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要求 [2] 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 - 触发报告义务的情形包括:单日10次以上1秒内10笔报撤单、自动决策交易指令、使用定制化交易软件等 [3] - 报告内容需包含账户基本信息、交易软件信息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4] - 报告路径分为期货公司会员通过监控中心系统报告、非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交易所系统报告两类 [4] 过渡期安排 - 新规实施后设6个月过渡期(至2026年4月8日),期间需完成协议签订及信息报告 [5] - 过渡期内高频交易者或异常行为客户可能被要求进行技术系统测试 [5] - 2026年4月9日起未合规报告者将被禁止从事程序化交易 [5]
五家期交所,同日出台新规!
搜狐财经· 2025-08-09 13:51
程序化交易新规发布 - 五家期货交易所(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中金所、广期所)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新规自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并设置6个月过渡期 [1] - 新规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系统接入管理、主机托管和席位管理、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做出细化规定 [1] - 新规旨在落实中国证监会《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各项监管要求,全面从严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 [1] 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 - 交易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需履行报告义务:1秒内10笔以上报撤单达10次/日、计算机自动决定交易指令核心要素、使用自主研发/定制程序化交易软件等 [2] - 报告内容包括账户基本信息(名称/交易编码/期货公司会员等)、交易和软件信息(执行方式/软件名称/开发主体等) [2] - 程序化交易者信息发生重大变更需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变更报告,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报告核查与执行机制 -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需在5个交易日内完成信息核查并向交易所报告 [3] - 机构需每半年或按交易所要求核查程序化交易客户信息,对未按规定报告者经督促不改可拒绝其开仓委托 [3] - 程序化交易报告需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程序化交易报告系统或会员服务系统提交 [4] 过渡期安排 - 2026年4月8日前期货公司会员需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报告管理要求 [4] - 2026年4月9日起未按规定路径报告的程序化交易者不得从事相关交易 [4] - 高频交易者或异常行为客户可能被要求进行技术系统测试 [5] 监管措施 - 违规程序化交易者可能面临改正通知、情况报告要求、约谈、限制开仓等措施 [5] - 违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机构可能面临改正通知、约谈、警示函、意见函等措施,情节严重者按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6]
事关程序化交易!明确交易报告要求与过渡期安排
搜狐财经· 2025-08-09 00:28
程序化交易监管新规核心内容 - 证监会发布《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五家期货交易所随后细化管理办法,明确报告要求及过渡期安排,旨在加强监管、规范行为、维护市场公平[1] - 监管覆盖程序化交易全周期环节,包括系统接入管理、主机托管、席位管理、持续报告制度、实时监控及违规处罚,构建无死角监管闭环[4] 报告管理要求 - 触发报告义务的情形包括:单日10次以上1秒内10笔以上报撤单、计算机自动决策交易指令核心要素、使用定制化交易软件等[1] - 重大变更需在30个交易日内报告,包括交易者名称/管理人变更、交易软件/策略变更、停止程序化交易等[2][3] 系统与风险管理措施 - 交易所主机托管资源新增需申报,禁止向频繁异常交易或技术故障客户提供托管服务[3] - 重点监控高频报撤单行为(笔数/频率/成交比异常)、密集报单导致价格明显波动等情形[3] 监管执行与行业影响 - 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限制开仓、约谈等,期货公司需承担更多合规责任,可能导致行业分化[4][5] - 高频交易成本上升或促使中低频策略成主流,头部公司因资源优势更具竞争力,市场结构趋于优化[5] 行业专家观点 - 监管逻辑为鼓励技术创新同时防控风险,未来将呈现策略分化、合规成本增加、市场公平性提升三大趋势[4] - 强化交易报告制度提升市场透明度,使监管能清晰识别市场结构、风险分布及行为模式[5]
五家期交所,同日出台新规!全面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
券商中国· 2025-08-08 23:35
程序化交易新规核心内容 - 五家期货交易所联合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 新规将于2025年10月9日实施 设置6个月过渡期至2026年4月8日 [1] - 新规旨在落实证监会《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要求 全面从严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 [1] - 新规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系统接入管理、主机托管和席位管理、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等做出细化规定 [1] 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 - 触发报告义务的情形包括:单日10次以上1秒内10笔以上报撤单、计算机自动决定交易指令要素、使用定制程序化软件等 [3] - 报告内容需包含账户基本信息(名称/编码/委托机构等)和交易软件信息(执行方式/软件功能/开发主体等) [3] - 信息变更需在30个交易日内更新报告 期货公司需在5个交易日内完成核查并上报 [4] - 报告路径包括通过中国期货监控中心程序化交易报告系统或会员服务系统 高频交易者需另行报告 [5] 过渡期安排 - 2026年4月8日前需完成委托协议签订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风控要求 [7] - 过渡期结束后未按规定报告者不得从事程序化交易 [7] - 高频交易者及异常行为客户需接受技术系统测试 可由第三方机构执行 [7] 监管措施 - 违规交易者将面临改正通知、约谈、限制开仓等措施 [8] - 违规机构将面临改正通知、警示函、意见函等措施 情节严重者按违规处理办法处置 [8]
事关程序化交易,五大期货交易所同日发布
中国证券报· 2025-08-08 16:04
程序化交易监管新规 - 五家期货交易所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全面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 [1] - 明确"先报告、后交易"要求,加强系统接入管理,规范主机托管资源和交易席位使用 [1] - 交易所将行使检查权和自律管理措施,确保市场秩序和公平 [1] 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 - 交易所实行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需报告三方面内容 [2] - 报告义务触发条件包括:1日内10次以上1秒内10笔以上报撤单、计算机自动决定交易指令核心要素、使用定制程序化软件等 [2] - 报告内容包括账户基本信息、交易和软件信息、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3] 报告路径与执行要求 - 期货公司会员等需通过中国期货监控程序化交易报告系统向交易所报告 [3] - 非期货公司会员等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报告程序化交易信息 [3] - 高频交易者的报告要求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3] 过渡期安排与违规处理 - 设置6个月过渡期至2026年4月8日,期间需完成协议签订和报告准备 [4] - 未按规定报告者自2026年4月9日起不得从事程序化交易 [4] - 交易所可对违规者采取电话提醒、限制开仓等措施,对违规会员采取口头警示、约见谈话等措施 [4]
五家交易所,重磅发布!
中国基金报· 2025-08-08 15:27
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发布 - 五家期货交易所(中金所、广期所、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联合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 自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 旨在落实证监会《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监管要求 [1] - 管理办法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主线 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目标 涵盖报告管理、系统接入、主机托管、交易监测等细化规定 [5] 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 - 触发报告义务的情形包括:单日10次以上1秒内10笔以上报撤单、计算机自动决定交易指令核心要素、使用定制化程序化软件等 [7] - 报告内容需包含账户基本信息(名称/交易编码/委托机构)和交易软件信息(功能/开发主体) [7] - 报告路径通过中国期货监控中心程序化交易报告系统执行 高频交易者需按交易所另行通知要求执行 [8] 过渡期安排 - 设置6个月过渡期(至2026年4月8日) 要求期货公司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并明确风险控制条款 [10] - 过渡期内未完成报告的交易者自2026年4月9日起不得从事程序化交易 高频交易者需接受技术系统测试 [10] 违规监管措施 - 对违规交易者可采取限制开仓、约谈等措施 对违规机构可发出警示函或意见函 情节严重者按违规处理办法处置 [11]
五家交易所,重磅发布!
中国基金报· 2025-08-08 15:20
程序化交易监管新规 - 五家期货交易所(中金所、广期所、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联合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自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旨在落实证监会《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全面从严加强监管[2][3] - 监管目标导向为“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涵盖报告管理、系统接入、主机托管、交易监测等细化规定[3] 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 - 触发报告义务的情形包括:1秒内10笔及以上报撤单(单日10次以上)、计算机自动决定核心交易指令、使用定制化程序交易软件等[6] - 报告内容需包含账户基本信息(名称、交易编码、期货公司会员等)、交易软件信息(功能、开发主体等)[6] - 报告路径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程序化交易报告系统提交,高频交易者需另行通知[7] 过渡期安排与执行 - 设置6个月过渡期(2025年10月9日至2026年4月8日),期间需完成委托协议签订及程序化交易报告[8][9] - 过渡期后(2026年4月9日起),未按规定报告者不得从事程序化交易,高频交易者或异常行为客户需接受技术系统测试[10] 违规处理措施 - 违规程序化交易者可能面临改正要求、限制开仓等措施,会员或中介机构违规将收到警示函、意见函等,情节严重者按违规处理办法处置[10]
北向投资者程序化交易纳入监管
金融时报· 2025-08-08 08:00
监管框架与实施安排 - 沪深交易所发布《报告指引》将沪深股通投资者纳入程序化交易报告范畴 明确报告内容、时限、路径及管理要求 [1] - 报告制度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 与内地现有规定保持一致 同时针对香港市场实际对部分条款及字段作适应性调整 [1][3] - 《报告指引》将于2026年1月12日正式实施 存量投资者需在实施后3个月内完成报告 [1] 报告机制与操作流程 - 沪深股通投资者需通过联交所参与者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报告 再由其于5个交易日内转交沪深交易所确认 [2] - 联交所参与者自身开展程序化交易需直接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报告 后者每日向沪深交易所发送信息 [2] - 报告信息涵盖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信息及交易软件信息 交易所可提请联交所协助联络投资者 [2] 高频交易与监管强化 - 高频交易投资者需额外报告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及应急方案等内容 [5] - 交易所明确联交所参与者职责 要求核查报告信息并督促客户履行义务 对不配合者可拒绝接受委托 [5] - 对违反报告义务的主体 交易所可提请联交所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5] 制度衔接与市场适配 - 报告制度与2023年9月建立的程序化交易报告框架有序衔接 遵循《证券法》及《管理规定》要求 [2][3] - 对香港市场无法对应的字段(如产品编码)设为选填 异常情形下通过联交所联络机制处理 [3] - 制度设计兼顾跨境监管合作需求 避免重复报送 提升执行效率 [3]
面向北向投资者,沪深交易所发布
金融时报· 2025-07-12 03:38
沪深交易所发布《报告指引》规范沪深股通程序化交易 - 沪深交易所发布《报告指引》,将深股通投资者纳入程序化交易报告范畴,对报告内容、时限、路径等作出细化规定,并与内地现有规定保持一致 [1] - 《报告指引》将于2026年1月12日起正式实施,存量投资者在实施后3个月内需完成报告 [1] - 业内人士认为该指引是落实《证券法》和《管理规定》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规范程序化交易发展和维护市场公平 [1] 报告制度的具体要求 - 沪深股通投资者需通过联交所参与者向沪深交易所报告程序化交易信息,联交所参与者在5个交易日内提交报告 [2] - 联交所自身开展程序化交易的,需直接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报告,后者每日将信息发送至沪深交易所 [2] - 报告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信息、交易软件信息等,沪深交易所可提请联交所协助联络投资者 [2] 报告原则和调整内容 - 报告原则与境内要求基本一致,确保所有投资者按相同标准履行报告义务 [3] - 结合深港市场实际对部分内容作出调整,如将部分字段设为选填,以适应两地监管合作安排 [3] - 对产品编码等香港市场无法对应的字段设置为选填 [3] 高频交易管理和监管要求 - 高频交易投资者需额外报告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应急方案等内容 [5] - 联交所参与者需督促客户履行报告义务,对不配合的客户可拒绝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 [5] - 沪深交易所可对违反《报告指引》的主体提请联交所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5]
刚刚,沪深交易所重磅发布!
中国基金报· 2025-07-11 13:16
程序化交易监管新规 - 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报告指引》,将沪股通、深股通投资者纳入程序化交易报告范畴,实施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存量投资者需在实施后3个月内完成报告 [1][5][10] - 新规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旨在巩固程序化交易监管基础,全面掌握交易情况,维护市场公平和交易秩序 [1][5] 报告要求与路径 - 报告主体需通过联交所参与者或直接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交信息,联交所在5个交易日内将报告信息传递至交易所 [8] - 报告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信息、交易软件信息等,交易所可提请联交所协助核查信息真实性 [8][9] 高频交易管理 - 高频交易投资者需额外报告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及应急方案 [9] - 联交所参与者需督促客户履行报告义务,对不配合的客户可拒绝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 [9] 监管措施与适应性调整 - 对未履行报告义务或信息不完备的主体,交易所可提请联交所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9][10] - 规则兼顾香港市场实际,对部分字段进行适应性调整,预留充分准备时间 [7][9] 深交所具体安排 - 深交所以北向投资者识别码(BCAN码)为基础进行报告,报告路径与内地保持一致 [10] - 深交所将联合港交所推进规则培训和技术开发,确保《报告指引》平稳落地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