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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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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监管的演进与展望
搜狐财经· 2025-04-30 00:19
保险监管演进历程 - 1949-1978年: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后划归财政部,1959年国内业务停办仅保留涉外业务 [5] - 1979-1998年: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8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分设,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并设立保险司 [5] - 1998-2018年:保监会成立并建立"三支柱"监管框架(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2007年实施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6] - 2018年至今:银保监会合并成立,2021年推出"偿二代二期"工程,2023年组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7] 当前监管挑战 - 法律制度:相互保险/再保险领域法律滞后,交叉金融业务监管存在空白,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融合不足 [8] - 机构监管:自保机构种类单一(国际有单元/团体/虚拟自保),对传统/相互/专业公司差异化监管不足 [8] - 行为监管:80%保费来自代理渠道但监管不足,保险科技监管滞后,中介机构存在套利通道风险 [9][10] - 产品监管:同质业务标准不一,复杂产品风险穿透能力弱,部分机构存在长险短做/超比例保单贷款 [10] - 动态监管:监管科技应用不足,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监管存在短板,早期风险纠正机制缺失 [11] 国际监管经验 - 美国:实行风险资本(RBC)体系,按险种/杠杆率/准备金差异设定风险因子,近年聚焦公司治理 [13] - 欧盟:2016年实施"偿付能力Ⅱ",含最低资本要求(MCR)和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设立EIOPA协调跨国监管 [14] - 英国:宽松监管框架下强化信息披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2/3) [15] - 日本:从审批制转向备案制,允许产寿险渗透,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政府资金仅保护投保人) [16] 未来发展路径 - 法律体系:修订《保险法》,建立再保险专门法律,明确机构退出机制 [17] - 机构监管:按传统/相互/自保分类监管,细化财险/人身险/再保险监管标准 [18] - 行为监管:实施销售可回溯制度,对农业/巨灾/绿色保险试点"监管沙盒" [19] - 产品监管:实行审批制/人工备案制/自动备案制三级分类,强化核心要素披露 [19]
保险基本面梳理104:负债端监管继续强化,看好竞争格局改善-20250428
长江证券· 2025-04-27 23:30
报告行业投资评级 - 看好丨维持 [10] 报告的核心观点 - 通过制定销售行为“负面清单”以及强化监督管理,万能险市场行为将更加规范,利好规范经营的头部险企,看好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 [2][9]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人身险负债端监管继续强化 - 监管强化万能险产品设计、销售及管理等环节,4月25日金管总局印发《通知》,针对万能险产品发展、保障能力、账户管理、资金运用、销售行为等环节提升监管要求 [7] - 规范产品发展,特殊条件下允许下调最低保证利率,《通知》明确仅有终身寿险、两全险和年金险外,其他产品不得设计为万能型,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单持续奖励发放时点不得早于第五个保单年度末,保险公司可设置最低保证利率保证期间并期满后合理调整,期缴基本保险费上限由1万元提升至2万元,鼓励发展长期万能险 [7] - 强化账户管理、资金运用和销售管理,《通知》明确万能险账户全流程,重点规范结算,严格规范特别储备的使用,资金运用方面强化集中度监管并设置投资比例上限,销售环节要求加强人员分级和产品适当性管理,并制定“负面清单” [8] 降低利差损风险,提升保障能力 - 防控行业风险,保障长期发展,随着符合《通知》要求的新产品销售,保险行业利差损风险将有所改善,严格的万能险保险资金运用规则有助于防控风险,防范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9] - 提升产品保障能力,随着未来定价利率可能下调,保险产品服务与保障能力将更重要,提升万能险保障期限,鼓励保险公司调整产品设计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有助于满足消费者长期保障需求,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9] - 规范市场秩序,利好头部险企,制定销售行为“负面清单”及强化监督管理,可遏制万能险产品相关问题,使市场行为更规范,利好头部险企,看好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