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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鑫生活(3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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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鑫生活(301501)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8-25 11:03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 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 的主 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 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 ...
恒鑫生活(30150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25 11:03
制度制定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2] 管理对象与沟通 - 管理对象包括投资者、分析师、媒体等[5][6] - 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等[6] - 沟通方式有公告、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7] 信息披露 - 应披露信息先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8] - 提供未公开非重大信息后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16] 活动管理 - 投资者关系活动可网上直播并提前公告[9] - 活动结束后两日内编制记录表并刊载[12] 人员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及信息披露事务[13][16] - 董事等配合开展管理工作[14] 其他规定 - 避免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接受现场调研等[13] - 公司设专栏并及时答复问题[12] - 通过互动易交流并按程序回复问题[10] - 对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15] - 减少对外发言人员数量[16]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及修改[18]
恒鑫生活(301501)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08-25 11:03
委托理财审议规则 - 额度占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或利润占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投资前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8] - 额度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或利润占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股东会审议[8] 委托理财额度管理 - 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额度[6] - 公司及子公司应在批准额度及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决议有效期内不超批准额度[7] 子公司委托理财规定 - 子公司委托理财应报公司审批,申请需含资金来源、投资规模等,由财务部门评估分析[6] 委托理财管理部门职责 -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规划、业务经办、核算及资料保管等[11] 委托理财监督与责任 - 内审部门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可监督检查,必要时聘外部审计机构[16] - 违规或失职致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6]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20]
恒鑫生活(301501) -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08-25 11:03
捐赠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2] 可捐赠财产及类型 - 可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或其他物资[6] - 对外捐赠类型有公益性、救济性和其他捐赠[8] 捐赠受益人 - 捐赠受益人应为公益性团体、单位、社会组织、弱势群体或个人[8] 审批标准 - 单笔或累计超净利润10%且超100万元,由董事会审批[10] - 单笔或累计超净利润50%且超1000万元,由股东会审批[11] - 未达标准,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11] 捐赠方案及后续管理 - 捐赠方案应包括事由、对象、途径、方式等内容[11] - 经批准事项相关材料存档并报财务部门备案[12] - 内部审计部门对捐赠行为检查、监督[14]
恒鑫生活(301501)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08-25 11:03
董事选举规则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30%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 - 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7] - 被提名人需提交含5%以上股东单位工作情况的资料[7] - 当选董事得票应超出席股东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13] - 当选人数不足有不同补选方式[13] - 得票相同致超应选人数有选举办法[13]
恒鑫生活(301501) - 舆情管理制度
2025-08-25 11:03
舆情管理策略 - 公司制定舆情管理制度,分重大与一般舆情[2] - 董事长任舆情工作组组长,董秘任副组长[5] - 处理舆情遵循快速反应等原则[8] 舆情处理分工 - 证券部统筹采集舆情信息并上报[6] - 董秘加强监测,重大舆情及时报董事会[6] - 一般舆情由组长、董秘和证券部灵活处置[9] 违规追责 - 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公司将追责[12]
恒鑫生活(301501)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8-25 11:03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编制和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 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须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 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分)公司、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恒鑫生活(301501)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5 11:03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 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 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
恒鑫生活(301501)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08-25 11:03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 - 涉国家秘密信息依法豁免披露[4] - 符合特定情形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5] 披露规则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特定情形下应及时披露[5] - 定期报告涉相关信息可特定方式豁免披露[7] 审批登记 - 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需内部审批流程[7] - 登记事项包括内容、原因等[11] 责任机制 - 审慎确定披露事项并履行审核程序[12] - 确立责任追究机制[13] 制度生效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10]
恒鑫生活(301501)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25 11:03
内幕信息界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属内幕信息[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6] 知情人相关 -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监高[8] 信息管理 - 董事会秘书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以上[11] -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送相关档案和备忘录[15] - 公司应将内幕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20] 违规处理 - 内幕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20] - 控股股东等不得滥用权利获取内幕信息[24] - 若事项流传致股价异动,控股股东应告知公司[25] - 提供未公开信息前需签署保密协议或获承诺[26] -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董事会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22] -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22] -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自查并追究责任[22] - 发现问题在二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情况及处理结果[22] - 内幕信息知情人操纵股价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