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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豪新材(30117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11-18 11:02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赣 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
逸豪新材(30117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5-11-18 11:02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
逸豪新材(301176)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11-18 11:02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是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 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是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 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应视同公司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时,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逸豪新材(30117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1-18 11:02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 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 ...
逸豪新材(301176)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11-18 11:02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 事人数之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集中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也 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分散投给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供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逸豪新材(301176)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11-18 11:02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 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 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投资行为,应视同公司行为。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的委托 ...
逸豪新材(301176)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11-18 11:02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股东,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
逸豪新材(301176)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2025-11-18 11:02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 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 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避免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避免以 支付管理费、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并避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公司应避免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 ...
逸豪新材(301176)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1-18 11:02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防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
逸豪新材(301176)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11-18 11:02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与 该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 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五条 公司应当和董事会秘书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 第六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法律、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