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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微力(30105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1 10:49
股份锁定 - 上市未满一年,董高新增股份100%自动锁定;满一年后,年内新增无限售股75%自动锁定[6] - 董高离任6个月内,持有及新增股份全锁定,到期后无限售股自动解锁[7] 股份转让限制 - 上市1年内,董高所持股份不得转让[10] - 董高离职半年内,所持股份不得转让[10] - 公司或本人涉嫌违法犯罪未满6个月,董高股份不得转让[10][11] - 本人涉证券违法未缴足罚没款,股份不得转让(特殊情况除外)[11] - 本人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股份不得转让[11] - 董高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每年转让不超所持股份25%[13] 交易时间限制 - 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董高不得买卖股票[13] - 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董高不得买卖股票[13] 减持规定 - 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披露,每次披露区间不超3个月[19] - 减持完成或期满2日内报告披露完成公告[20] 违规处理 - 违规6个月内买卖收益归公司,董事会收回并披露[20][21] - 定期报告披露董高买卖股票情况[21] - 持股变动达规定按《办法》履行义务[22] - 董事会追究违规责任[25] - 违规责任人专项说明,必要时公开致歉[25] 制度相关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7] - 董事会负责解释制度[28] - 制度发布于2025年8月22日[29]
雷电微力(30105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2025-08-21 10:49
人员变动 - 董事辞任,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6] - 董高特定情形,公司30日内解除职务[9] - 董事会秘书特定情形,公司1个月内解聘[10] 离职规定 - 董高离职5个工作日内移交文件[13] - 董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14] 义务与追责 - 董高忠实义务任期结束后3年有效[14] - 离职董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15日内向审计委申请复核[1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施行[19]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0]
雷电微力(301050)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1 10:49
提名委员会组成及选举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4] 提名委员会任期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4] 提名委员会会议规则 - 不迟于会前3天通知,紧急情况除外[11]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1]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1] - 委员一票表决权,最多接受一名委托[11] - 独立董事不能出席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12] 会议记录保存 -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3]
雷电微力(301050) - 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1 10:49
技术委员会组成 - 董事会下设技术委员会,成员三名董事,至少一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任期与董事会一致[4] 技术委员会职责 - 对公司科技发展等提建议,检查实施情况[7] 会议相关规定 - 提前三天通知委员并提供资料[9] - 会议资料保存至少10年[9]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过半数通过[9] -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10] 细则生效与解释 - 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解释[13][14] 用语说明 - “以上”含本数,“低于”等不含本数[13]
雷电微力(301050)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1 10:49
管理原则与目的 -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合规、平等、主动、诚实守信原则[3] - 投资者关系管理目的包括树立理念、促进了解等[4] 工作规则 - 公司开展活动避免在年度、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现场调研等[6]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分析师、媒体等[8]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有公告、股东会等多种方式[8] - 投资者关系管理披露信息包括发展战略、法定信息等[8] 管理架构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10] - 董事会办公室为职能部门,负责信息沟通等工作[12] 相关期限 -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13] - 接待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存档期限10年[18] 特定对象接待 - 投资者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17] - 现场接待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17]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特定对象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文件[17] - 接待完毕后,董事会办公室核对预发稿件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发布[18] 其他规定 -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信息进行严格审查[13] - 董事会办公室需对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系统培训,重大活动时举行专门培训[14] - 公司通过多种形式与机构和个人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1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采访和调研前知会董事会秘书,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19] - 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流程和办理情况[19]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1][22]
雷电微力(301050)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1 10:49
独立董事职权与会议 - 行使特定特别职权需经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4] - 特定事项经专门会议审议且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4] 会议召开与召集 - 经召集人或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8]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9] 会议相关规定 - 会议通知及资料应提前三日送达全体独立董事[8]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9] -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记名投票[10] 档案与制度生效 - 会议档案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10]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3] 术语定义 - “以上”包含本数,“过半”不含本数[14]
雷电微力(301050)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1 10:49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银行对账单 -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项目论证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3] 协议签订与资金使用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8]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5]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12个月[16] - 闲置募集资金经董事会批准可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条件限制[20] 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7] 资金使用原则与限制 -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原则,符合相关规定[11] -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11]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0]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0] 资金置换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8] 资金支出审批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资金支出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26]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21]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募集资金相关情况[22]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9] 资金用途改变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6] 项目延期 - 公司拟延期实施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相关情况[24] 内部审计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0] 重大问题报告 - 审计委员会若认为募集资金管理有重大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0] 年度审计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结论[30]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情况,公司董事会需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0]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核查一次[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1] -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31] 聘请会计师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1] 办法生效与解释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33]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4]
雷电微力(301050)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1 10:49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8 月 | | |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成都雷电微力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665337310H。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200,000 股,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 ...
雷电微力(301050) -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1 10:49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特制定本 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 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 当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
雷电微力(301050)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1 10:49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适应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当召集人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