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斯特(30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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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斯特(300445) -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0-23 11:02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符合特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召开请求与反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10日内反馈[7]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10日内反馈[6]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10日内反馈[8] 通知相关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6][7]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通知[1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应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2][15] 股权登记与变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2] 延期或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9]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19]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0]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普通事项需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事项需2/3以上通过[21] 股份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1]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1] 董事选举 -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提董事候选人[22]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表决权[23] - 当选董事所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表决权过半数[23] - 两名候选人再次投票,表决票数多的当选[24] 表决方式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为准[24] 表决票处理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24] 会议时间与记录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25]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为10年[26] 决议实施与公告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26]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特别提示[25]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决议[27] 议事规则实施 - 议事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30]
康斯特(300445) -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2025-10-23 11:02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 (四)其他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业务经营及内部治理相关重大事件,以及突然发生、需要采取 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外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 生事 ...
康斯特(300445) -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10-23 11:02
财务资助规定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范围界定,主营融资业务及资助对象为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除外[2]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资助[4] - 为持股不超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资助[4] 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需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提供资助等三种情形,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5] 操作要求 - 应与有关方签署协议,逾期未收回不得继续或追加资助[6] - 资助成本按市场利率确定,不得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8] 信息披露 - 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并提交相关文件[10] - 已披露事项出现特定情形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措施[12] 部门职责 - 财务部和证券部负责风险调查工作[15] -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16] - 财务部办理手续、跟踪监督等工作,出现问题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15]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合规性监督检查[15] 其他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追究有关人员经济责任[15]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17]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17]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19]
康斯特(300445) -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2025-10-23 11:02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8] - 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聘[6] 聘任流程与期限 - 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2] - 聘期一年,评估通过可续聘[10]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满5年,后5年不得参与[10] - 重大资产重组审计人员服务期限合并计算[11] 改聘规定 - 特定情况应改聘,年报审计期间有严格规定[13] - 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9] 监督与处理 - 审计委员会监督履职并报告[16] - 违规造成严重后果依规处理[17] 制度相关 -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8] - 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18]
康斯特(300445) -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10-23 11:02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 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行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斯 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为日常 ...
康斯特(300445) -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10-23 11:02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北京康 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议事规则及职责权限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四条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
康斯特(300445) -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5-10-23 11:02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1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
康斯特(300445) -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10-23 11:02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 充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 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
康斯特(300445) -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2025-10-23 11:02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 ...
康斯特(300445) -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2025-10-23 11:02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管理、披露、保密, 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 定,对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