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方集团(3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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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47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以规范财务监督和会计机构运作 明确任职资格 职责权限 考核离任程序及责任追究机制 [1][2][4][7][9] 任职资格和条件 - 财务负责人需具备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经验 经济或会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会计师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2] - 会计机构负责人需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并有主管单位财务工作4年以上经历 [2] - 两者均不得在控股股东关联方担任除董事监事外职务 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 [2] - 禁止任职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 因经济犯罪被判刑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等 [4] 职责和权限 - 财务负责人需对财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参与重大经营决策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编制预算和资金计划 维护外部机构关系 [4] - 财务负责人拥有财务决策参与权 机构人员管理权 收支审核权 风险管理权和监督权 [5][6] - 会计机构负责人需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编制财务报告 协助建立财务制度 组织会计核算 实施预算管理和人员绩效考核 [6] 考核与离任 - 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考核 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考核 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依据 [7] - 考核不合格情形包括履职重大错误造成损失或违反法律法规 [7] - 离任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接受离任审计并办理移交 擅自离职需承担赔偿责任 [7][8][9] 责任追究 - 财务负责人责任包括违反法律法规 财务信息失真 披露重大错误 渎职贪污 决策失误等 [9] - 会计机构负责人责任依据资金安全 会计处理 预算管理等方面考核结果认定 [10] - 追究形式包括警告 通报批评 调岗降职 经济处罚 解除劳动合同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0]
ST长方: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47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监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同时确保符合国家保密法规和商业秘密保护要求 [1][2] 制度制定依据 - 制度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2]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深交所规则实施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2] 暂缓与豁免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豁免披露 需遵守保密规定且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以及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3] - 暂缓披露需满足三个条件:信息未泄露 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4][5] 内部管理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董秘办协助具体事务 [5] - 申请审批流程包括:相关部门提交资料至董秘办 董秘办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复核 最终由董事长审批 [5]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6] 登记与报告要求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6]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披露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6]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6] 信息披露方式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7] - 若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 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7] 披露触发条件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三种情形需及时披露:原因已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 或信息已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7]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买卖情况 [7]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8] - 若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冲突 按国家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8]
ST长方: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47
制度制定依据 - 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并规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与定义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接触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2] - 信息指所有对公司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生产数据及筹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2] - 外部信息使用人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及能接触信息的人员 [3] 管理机构与职责 -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 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董秘办协助执行 [2] 信息保密要求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及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内容 [3]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未公开重大信息及财务数据 [3] 对外报送审批流程 - 因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特殊情况需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并承诺不买卖公司股票 [4] - 对外报送信息前需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经经办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报董秘办 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特别重大信息需董事长特别批准 [4] - 报送后需将审批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保密协议等交由董秘办管理 定期存档保管 保管期限为10年 [4] 外部单位义务与责任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5] - 外部单位因保密不当致使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需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6] - 外部单位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 [6] - 外部单位违反制度使用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证券需依法收回收益 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 [6] 内部执行与处罚 -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制度并督促外部单位遵守 违反制度擅自报送未公开信息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造成经济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证券需依法收回收益 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 [7] 制度附则 - 本制度未规定事项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保密提示函内容 - 向外部单位强调报送材料属于未公开内幕信息 要求在其依法公告前不得泄露信息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9] - 不得使用公司未公开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或已公告披露 [9] - 外部单位因保密不当致使信息泄露需立即通知公司 如造成经济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证券将向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则移交司法机关 [11]
ST长方: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47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加强管理并确保合规运营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 [2] - 办法明确重大资产处置的范围 包括购买出售资产、置换、租赁、赠与及债务重组等行为 但不含日常经营活动 [2] - 审批权限根据交易规模分层级 股东会审批超50%标准或30%累计标准的交易 董事会审批10%-50%标准的交易 总经理审批更低标准交易 [2][3][4] - 审批程序要求书面建议 由财务部受理并初步审查 最终按权限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 必要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所进行审计评估 [5][6] - 信息披露需在关键时点如董事会决议或签署协议时履行义务 并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如公告文稿、协议及专业报告 [8][9][10][11] 总则 - 办法旨在规范公司重大资产处置 加强管理并增强风险意识 保证持续健康发展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 [2] - 重大资产处置行为涵盖购买出售资产、置换资产、租入租出资产、赠与受赠资产及债权债务重组 排除日常经营相关资产交易 [2] 审批决策权限 - 股东会审批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最近审计总资产50%以上 或营业收入占最近审计收入50%以上且超5000万元 或净利润占50%以上且超500万元 或成交金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 或利润占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 [2] - 连续12个月累计交易达最近审计总资产30%时 需股东会审议且获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已履行义务的交易不纳入累计 [3] - 董事会审批标准为资产总额占10%-50% 或营业收入占10%-50%且超1000万元 或净利润占10%-50%且超100万元 或成交金额占净资产10%-50%且超1000万元 或利润占净利润10%-50%且超100万元 [4] - 未达董事会或股东会标准的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同一类别标的资产处置需按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权限规则 [4][5] 审批决策程序 - 资产处置建议可由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出 需以书面方式提交 包括标的资产状况及处置必要性和可行性 [5] - 财务部为建议受理部门 进行初步审查后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通报 决策按权限执行 董事会审批需经审议 超权限需先董事会后股东会 [5] - 股东会权限交易若涉及股权 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一年一期财报 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不超过6个月 非股权资产需评估所评估 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不超过1年 [5] - 虽未达股东会标准但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公司也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所进行审计或评估 [6] 信息披露 - 公司需在资产处置行为触及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涉及政府批文或中介报告等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 披露需向交易所提交文件包括公告文稿、协议或意向书、董事会决议、政府批文、中介专业报告及其他要求文件 [9][10][11] 附则 - 办法中"以上"含本数 "不足"不含本数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修改时相同 [10]
ST长方: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47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要求 [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明确禁止利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操纵财务指标 [2][4] 决策程序 - 财务部门负责研究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草拟方案并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监管部门沟通,最终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3] - 会计政策变更分为依法变更和自主变更,均需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变更日期、原因、前后政策差异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3][4] -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若影响最近一年净利润或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超50%,还需股东会审议 [4] - 会计估计变更比照自主会计政策变更程序执行,影响达相同标准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意见 [4][5] - 会计差错更正适用于定期报告财务信息差错被责令改正、董事会决定更正或证监会认定的情形,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专项鉴证 [5][6] 信息披露 - 依法变更会计政策时,公告需包含变更概述、原因、影响及追溯调整导致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 [7] -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时,额外披露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意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意见(如需股东会审批) [7] - 会计估计变更披露要求与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一致 [7] - 会计差错更正需以临时报告披露更正后财务信息,包括董事会说明、财务影响、审计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意见,更正数据需以黑体字突出 [8][9] - 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更正且不影响最近三年报告的,可免于披露 [9] 附则定义 - 明确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会计政策变更日、会计估计变更日及重要会计估计(如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等)的具体含义 [9][10]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10]
ST长方: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47
董事会组成与结构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2]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设董事会秘书1人 由董事长提名并董事会聘任 [2] - 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其中审计 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占多数且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3] 董事任职与义务 - 董事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情形 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等情形时不得担任董事 [4] -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或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次数超过期间会议总次数二分之一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4][5] - 董事应当保守公司及股东商业秘密 因失职造成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5] 独立董事特别规定 - 独立董事需保持独立性 不得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 且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5][6] -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或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提出 需具备五年以上法律 会计或经济相关工作经验 [6][8] - 独立董事享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 征集股东权利等特别职权 [8] 董事会会议制度 -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需提前十日通知 临时会议需提前三日通知 [10] - 代表10%以上表决权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11] - 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1][12] 董事会职权范围 - 董事会职权包括拟订重大收购方案 决定对外投资 资产抵押 担保事项 设置内部管理机构 聘任解聘高管等 [12][13][1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或交易标的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占比10%且金额超1000万元等情形需经董事会审议 [15]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 或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19] 会议记录与责任 - 董事会会议记录需包括会议日期 出席董事 议程 发言要点 表决结果等内容 并由出席董事及记录人员签名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0] -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造成公司损失时 除投反对票且异议记录在案的董事外 其他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 [20] 规则效力与实施 -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细化和补充 未列明事项以公司章程为准 存在冲突时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22] - 本规则修订需由董事会提出草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实施 [22]
ST长方: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47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公司为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及保密工作制定本制度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1] 内幕信息定义与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7] - 内幕信息具体范围包括经营方针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如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重要合同订立、重大担保、关联交易、重大债务违约、重大亏损、生产经营外部条件重大变化、董事及总经理变动、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控制情况变化、分配股利/增资计划、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决定、重大诉讼/仲裁、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等 [9][5] - 内幕信息知情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8]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人员、因职务或业务往来可获取内幕信息人员、收购方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相关人员、提案股东及相关人员、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通过亲属或业务关系知悉内幕信息人员等 [10] 登记管理流程 - 公司需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记录所有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容/时间/地点/方式/阶段等信息 [11] - 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证券发行、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年度/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等重大事项时 需在信息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12][6] -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需记载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意向、作出决议、签署协议、履行报批等环节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13] - 登记流程包括知情人第一时间告知董秘办、董秘办组织填写登记表、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向交易所报备 [14]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需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15] 保密管理措施 - 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需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 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6] - 重大信息文件需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扩大知情范围需及时报告董秘办 若市场流传导致股价异动需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或向交易所报告 [17]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对外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或研究报告中使内幕信息 [18] - 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其他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前需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取得保密承诺 [19]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20] -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觉不打听内幕信息 一旦知悉即受本制度约束 [21] - 内幕信息相关资料需妥善保管 不得借阅、复制或交由他人携带 电脑储存资料需防止被调阅或拷贝 [22] - 打印内幕信息材料时无关人员不得滞留 印制文件需按指示数量印刷并销毁损坏资料 [23] - 财务及统计人员不得在公告前泄露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数据 [24] - 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传播或粘贴 [25] 责任追究机制 - 公司需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发现违规需核实并追究责任 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处理结果 [26] - 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信息或利用内幕交易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可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27]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擅自泄露内幕信息造成损失的 公司可追究其责任 [28] - 中介服务机构或相关单位人员擅自泄露信息的 公司可解除合同、报送行业协会处理或追究责任 [29] - 违反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0] 附则与执行 - 公司需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教育培训 确保其明确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31]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3][34]
ST长方: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47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旨在完善治理结构 规范投资者沟通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1] - 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 [1] 投资者关系管理宗旨与原则 - 投资者关系管理宗旨是客观 真实 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2] -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合规性 主动性 平等性和诚实守信四项基本原则 [2] - 公司禁止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作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2]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架构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董秘办是职能部门 [6]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为董事会秘书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7] - 公司需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 [7]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与对象 -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包括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 财经媒体及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8] - 沟通内容涵盖公司发展战略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经营管理信息及环境社会治理信息等 [8][11] - 公司需通过官网 交易所互动易平台 电话 传真 邮箱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沟通 [9] 投资者沟通活动规范 - 公司需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保存期限为三年 [9] - 现场参观座谈需做好信息隔离 防止来访者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 [9] -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现场调研和媒体采访 [10] 投资者说明会与股东会议 - 公司需在现金分红水平未达规定或终止重组等情形下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0] - 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需举行业绩说明会 [13] - 股东会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为中小股东参与提供便利 [10] 调研接待管理 - 公司接受调研实行预约制度 需出具单位证明和签署承诺书 [14] - 现场接待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 需两人以上陪同并保存书面记录 [15][16] - 调研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需经公司核对后方可对外发布 [16] 互动易平台管理 - 公司需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 及时查看处理信息 [16] -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需谨慎客观 不得使用夸大性误导性语言 [17][18] -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特别重要内容需报董事长审批 [19]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 [20]
ST长方: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47
总则 - 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 加强捐赠事项管理 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 [2] -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2] - 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3] 对外捐赠的定义 - 对外捐赠指公司以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活动中无偿捐赠财产的行为 [4] 对外捐赠的原则 -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4]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工不得以个人名义捐赠公司财产 公司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捐赠意愿并符合公益目的 [4] -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但已发生亏损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时应停止报批新捐赠(已承诺或为品牌宣传必须捐赠的除外) [4] - 公司已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且需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或损害公共利益 [4] - 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视同广告促销管理 [5] 对外捐赠的范围 - 可用于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如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 但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股权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担保财产、权属不清财产或变质残损过期物资不得用于捐赠 [6] - 受益人需为公司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 不得向内部职工或具有控制关系的单位捐赠 [6]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 捐赠类型包括救济性捐赠(向自然灾害地区、困难群体提供生活救助)、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及公共设施建设捐赠)以及其他促进社会发展的公共福利事业捐赠 [6][7] - 捐赠对象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如基金会、慈善组织)、非营利企事业单位(如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或需要捐助的个人及弱势群体 [7]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 捐赠审批需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程序 [7] - 按12个月累计计算捐赠金额(现金及实物资产按账面值或评估值高者折算) 单笔或累计10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超过100万元提交董事会审议 超过5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7][8] - 子公司捐赠前需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再根据累计情况按第十四条程序履行手续 [8] - 经办部门需拟定捐赠方案(含事由、对象、途径、方式、责任人、财产数额及交接程序等) 财务部分析财务影响后按审批程序办理 [8][9] - 公司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 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9] - 捐赠完成后经办部门需形成书面报告存档并报财务部/董秘办备案 相关批复、证明及图文资料需妥善存档备查 捐赠管理列入审计内容 [9] - 擅自捐赠或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将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 法律责任与附则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9] - 办法中"以下"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10]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0]
ST长方: 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47
制度制定目的与依据 - 规范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 提升子公司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保障股东法律权利 [2]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 子公司范围与委派人员定义 - 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 - 委派人员涵盖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 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公司选派或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2] - 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监事作为公司指定股权代表人 全权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重大决策和管理 [2] 委派人员任职资格与来源 - 委派人员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并具备相应工作经历、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管理及财务管理经验 [3] - 委派人员原则上从公司在职人员中产生 必要时可向社会招聘但需先聘为公司员工后再派往子公司 [3] 委派程序与人员调整机制 - 委派程序包括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提名人选 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最终由子公司按章程规定选举或聘任 [3] - 委派人员不能胜任或违反规定时 子公司董事及监事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撤换并报董事会备案 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解聘后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3] 委派人员职责要求 - 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责任 督促子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并规范运作 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工作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及决议贯彻实施 [4] - 维护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定期向公司汇报子公司经营情况 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对子公司审议事项需事先与公司沟通并按公司意见表决 [5] - 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5] 劳动关系与薪酬安排 - 公司委派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保留在公司 薪酬及社会保险由任职子公司支付缴纳 薪酬水平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5]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 - 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