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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0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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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002015) - 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4 11:16
财务管理体制 - 公司实行二级管控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8][12]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职责 - 负责《财务管理制度》修订和维护[10] - 参与新项目投资尽调、可研分析与评审并提财务分析报告[13] - 完善资金内控、票据等与资金相关制度[14] - 会同多部门组织公司年度预算方案编制并审核[14][15] - 制订与执行公司整体税收筹划办法[16] - 组织竣工决算工作、编制竣工决算报告[22] - 定期对公司或子公司财务岗位人员工作检查与考核[27] 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职责 - 执行公司财务和会计核算制度并制订本部门细则[17] - 在公司资金计划内融资并合理使用资金[17] - 负责本公司税务筹划和分析[18] 人员领导与交接 -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总经理受分管财经副总裁领导,子公司财务总监业务受其领导[18][19] - 财务人员离开公司或调动时须办理交接手续[24] -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移交由分管财经副总裁监交[25] -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子公司财务总监移交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监交[25] - 子公司会计主管及以下人员工作移交由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监交[25] 制度相关 - 对贯彻标准不力或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27]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30]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31]
协鑫能科(002015)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4 11:16
内幕信息界定 -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秘为保密负责人[5] - 大股东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主要资产重大变动等属内幕信息[8][9] 知情人管理 - 知情人含公司董高、大股东等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11][13] - 财务人员报表公告前不得泄密,提供需备案[13] 信息记录与报送 - 记录知情人名单及时间,违规核实追责并2日内报送[14] - 内幕信息公开后5日内报送知情人档案和进程备忘录[17][20] 制度生效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协鑫能源为2025年7月[24][25]
协鑫能科(002015)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4 11:16
投资者关系管理目的 -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建立稳定优质投资者基础[7] 投资者关系工作原则 - 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原则[8] 投资者沟通内容 - 涵盖公司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等[9] 信息披露与沟通渠道 - 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渠道[13] - 设立专门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专人接听[14] - 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放置投资者关心信息[15] - 在网站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定期与投资者见面[16] - 通过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并及时处理信息[16] 业绩说明会与活动 - 年度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部分情形召开投资者说明会[17] - 投资者关系活动可网上直播并提前公告[20] - 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记录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刊载[20] 特定对象沟通 - 特定对象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派两人以上陪同记录[20] - 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22] 活动时间限制 - 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尽量避免投资者关系活动[24] 工作管理架构 -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秘组织协调,证券部承办[29] 工作人员要求 -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需具备品行、专业知识等素质技能[31] 档案保存与制度修改 -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33] - 制度修改须董事会审议通过[36]
协鑫能科(002015)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4 11:16
内审人员与报告频率 - 内审部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二人[8] - 内审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11] 资金与事项审查 - 内审部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11] - 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12] - 内审部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3] - 内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审计一次[17] 计划与报告提交 - 内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12] - 内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12] - 内审部应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进行审计[18] 审计范围与职责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4] - 内审部应将重要对外投资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必备内容[12] - 内审部应在重要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14] 审计流程 - 内审部编制审计方案需考虑多方面因素,经审核批准后实施[28] - 内审部根据计划选派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29] - 内审部在实施审计前三天或进场审计时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30] - 审计小组依据计划实施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形成工作底稿[31] - 审计终结依据底稿出具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32] 结果处理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应在五日内书面提至董事会[33] - 完成审计后内审部及时建立并归档审计档案[33] 奖惩机制 - 违反财务审批权限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受处罚[35] - 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按规定表彰或奖励[36] 问题反馈 -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等被审计单位可向董事会反映[36] 制度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按法规和章程办[3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8]
协鑫能科(002015)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4 11:16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8]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经独董过半数同意后董事会审议[18]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超0.5%,经独董过半数同意后董事会审议[18] - 与关联人成交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超5%,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24]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非关联董事审议同意,为控股股东担保需反担保[24]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首次发生按协议金额履行程序,无金额提交股东会[27] - 协议条款重大变化或续签按新金额履行程序[27] - 可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以超出部分履行程序[27] - 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27] 其他规定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经独董同意后提交董事会[32] - 独董至少每季度查阅公司与关联人资金往来[30] - 关联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适用规定[34] - 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提交文件[35] - 部分交易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35]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予履行义务[35] - 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36] - 参股公司关联交易按比例达要求适用规定[37]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含交易价格等条款[37] - 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2个工作日内公告[38] - 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40]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42]
协鑫能科(002015) -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4 11:16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 制定制度激励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管理[4] - 遵循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结合原则[7] - 津贴自批准任职当月起算,按月支付[8] - 受处分董事会可扣减或停发,报股东会批准[8]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12][13]
协鑫能科(00201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4 11:16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0]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21] - 以自筹资金支付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后可在六个月内置换[2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7]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7]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20]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0]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0] 募集资金专户与协议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9]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0]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2] 现金管理与资金补充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2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7] 证券投资 - 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总股本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不在限制范围内[28] 超募资金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9] 内部审计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3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鉴证报告[3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情况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34]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34]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35]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用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按变更要求审批披露[35] 投资计划调整与信息披露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39]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40]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职责 - 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4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40] - 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异常,应开展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40] - 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等,应督促整改并报告[42] 制度相关 - 本制度“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44] - 本制度修改须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44]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46]
协鑫能科(002015)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4 11: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制度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等[5]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高管等人员和机构[7]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7] - 公司董事、高管应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12] 信息披露文件及发布渠道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8] -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9]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3个月、前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24]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5]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申请[29]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审计,半年度报告特定情形下需审计,季度报告一般无须审计[22][23][24]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30][31] - 董事、高管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39] -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向深交所提交相关文件[33] 业绩预告与修正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需预告,还有部分免披露情况[38][39] -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差异满足特定情形,应披露修正公告[40] -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差异幅度达20%以上等情况,应披露修正公告[43] 其他披露情形 - 公司出现利润总额等为负值且扣除无关业务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等情况需业绩预告[39] - 公司因定期报告差错等被责令改正或董事会决定更正,涉及财务信息应按规定更正及披露[37] -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在年报和半年报中披露转股价格调整等内容[37] 临时报告披露 - 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等,重大事件发生应立即披露[4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关注并披露[47]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应立即披露[49]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68]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信息报告董事会等[69] -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事务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70] 保密与责任 - 公司信息未公告前,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董事长、总裁为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77] - 公司董事等应审慎判断是否披露业绩预告,确保披露准确性[38]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对有关责任人处理结果需在5个工作日内报深交所备案[85]
协鑫能科(002015)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4 11:16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 - 资产、负债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超500万元[8] - 净资产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超500万元[8] - 收入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超500万元[8] - 利润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500万元[8] 重大信息遗漏交易认定 - 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10]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10]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10]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10]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10] 业绩快报差异认定 - 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实际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20%以上认定为重大差异[13] 责任相关 - 董事长、总裁等对年报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14] - 因重大差错被监管采取措施,证券部收集资料提处理方案报董事会批准[15] - 情节恶劣等五种情形应从重或加重惩处[16] - 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听取责任人意见[16][18] -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等[17]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17] - 董事会对责任认定及处罚决议以临时公告披露[17]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0] - 制度修改须董事会审议通过[2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2][23]
协鑫能科(002015)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4 11:16
控股股东定义 - 持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50%或虽未超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4] 股东行为规范 - 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8] - 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8] - 保证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8] - 不通过多种方式影响公司人员、财务独立[9][10] - 不占用公司资金[12] - 维护公司业务独立,避免同业竞争[12] - 维护公司担保独立决策[13] - 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14] 权益变动与信息披露 - 拥有权益股份达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1%次日通知公司并公告[21] - 发生变化,新的在完成变更一个月内完成声明及承诺书签署和备案[22] - 声明与承诺事项重大变化(持股情况除外)五个交易日内更新报备[24] 控制权转让要求 - 转让前归还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17] - 转让前对拟受让人进行合理调查[17] 其他要求 - 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含重大信息范围等内容[17] - 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配合披露股权和控制关系[20] - 按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信息[20] - 严格履行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21] 规范生效 - 本规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