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同力天启(605286)
icon
搜索文档
同力日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24-06-18 09:25
之 法律意见书 國浩律師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 邮编: 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6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 | 4 | | --- | --- | | A | 0 | | 第一节 引 言 | | --- | | 一、律师声明事项 . | | 三、释 义… | | 第二节 正 文 …………………………………………………………………………………………………………………………………………………………………………………………………………………………………………………………………………………………… ...
同力日升:同力日升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4-06-18 09:25
会议信息 -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6月11日发通知,6月18日现场召开[2] - 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2] 议案审议 -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3] - 表决情况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3]
同力日升:同力日升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4-06-18 09:22
会议信息 -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6月18日召开[2] - 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5名[2] 议案情况 - 审议通过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议案[3] -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6.84元/股[3] - 该议案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3]
同力日升:同力日升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2024-06-18 09:22
证券代码:605286 证券简称:同力日升 公告编号:2024-029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完成了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关于回购价格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经计算,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调整为 16.84 元/股。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
同力日升:同力日升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5-31 10:21
利润分配 -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4年5月16日经股东大会通过[3] - 以176,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0.38元,共派66,880,000元[5] 时间安排 - A股股权登记日2024/6/6,除权(息)和发放日2024/6/7[2][7] 红利发放 - 五位股东现金红利公司自行发放[9] 税收政策 - 不同持股情况和股东类型有不同税负[10][11][12]
同力日升:同力日升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暨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2024-05-29 09:41
控股股东增持 - 拟增持金额不低于4000万元、不超过6000万元[3] - 截至2024年5月29日,增持1799300股,占总股本1.02%,金额4099.7968万元[3] -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为2024年2月24日起6个月内[8] 股权结构 - 增持前李国平持股56815060股,占比32.28%[4] - 增持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121799300股,占比69.20%[11]
同力日升:同力日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完成的公告
2024-05-21 08:56
证券代码:605286 证券简称:同力日升 公告编号:2024-024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 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已在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2021 年 3 月,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丹阳支行、中国银行丹阳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丹阳开发区支行、交通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完成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8号)核准同意,江苏同力日升机械 股 ...
同力日升: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05-16 12:51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同力日升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
同力日升:同力日升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16 12:51
会议基本信息 - 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6日在江苏丹阳公司会议室召开[4] - 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11人,持股115,526,576股,占比65.6401%[3] - 公司5名董事、3名监事全部出席会议[5] 议案表决情况 - 多项议案同意票数115,525,576,比例99.9991%[6][7][8][9][10] - 各持股区间股东现金分红同意比例多为100%或97.4293%[11]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赞成票数37,900,占比97.4293%[13] 其他信息 - 本次股东大会11项议案均获过半数同意[13] - 见证律所是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14] - 公告由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17日发布[15]
同力日升: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4-05-15 08:3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江苏 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日升"、"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中原证券对同力日升的持续督导时 间为该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 2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同力日升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3 月 2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现中原证券对同力日升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原证券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