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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股份(6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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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股份:华鑫股份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4-03-29 09:21
审计机构变更 - 公司拟聘任天职国际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原审计机构众华服务31年[3] - 2024年3月28日相关会议通过聘任天职所预案[11] 审计机构情况 - 2022年末天职国际合伙人85人,注册会计师1061人等[4][6] - 2022年度天职国际收入总额31.22亿元等[6] - 天职所近三年受监管措施情况[7] 审计费用 - 2024年度审计费用165万元,较2023年减少18.8万元[8] - 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酬183.8万元,已通过支付预案[12] 审计报告 - 众华对公司2023年财报和内控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9]
华鑫股份:华鑫股份2023年度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2024-03-29 09:21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3 年度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众华所")作为公司 2023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根据 2023 年 5 月 4 日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以下简称"《选聘办法》")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对众华所履行了监督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众华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 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 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3 年 3 月 29 日,公 司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 预案》,同意聘任众华所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 交公司董事会 ...
华鑫股份:华鑫股份关于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暨投资计划的公告
2024-03-29 09:21
财务数据 - 2023年末资产总额371.95亿元,2022年末为350.79亿元[10] - 2023年末负债总额293.24亿元,2022年末为275.44亿元[10] - 2023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77.48亿元,2022年末为74.15亿元[10] - 2023年度经营性净现金流为 -20.21亿元,2022年度为16.01亿元[10] 理财情况 - 公司拟用闲置资金买金融产品,一年内投资本金总额不超12亿元,额度可循环使用[2][3][5][6] -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投资预案,尚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3] - 最近十二个月银行理财已收回本金并获收益,部分资产管理计划未收回本金[12] - 公司委托理财受托方为专业金融机构[2][8] - 公司理财产品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收益在“投资收益”列报[9] - 公司理财产品实际投入金额101,612.96万元[14] - 公司本年收回理财产品本金72,862.96万元[15] - 公司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平均年化收益率为2.71%[15] - 公司理财产品实际收益839.18万元[14] - 2023年公司尚未收回的委托理财金额为28,750.00万元[14] - 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资产管理计划金额为27,748.00万元[14] - 公司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为7,500.00万元[14] - 公司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与最近一年净资产的比例为0.97%[14] - 公司最近12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收益与最近一年净利润的比例为2.11%[14] - 公司总理财额度120,000.00万元,已使用28,750.00万元,未使用91,250.00万元[14]
华鑫股份:华鑫股份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03-29 09:21
业绩总结 - 2023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无重大缺陷[4][5]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比117.48%,营收合计占比106.22%[8] 内部控制情况 - 财务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有定量标准[14][15] - 报告期无财务报告内控重大、重要和一般缺陷[17] - 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控重大和重要缺陷[18][19] 评价范围与关注领域 - 纳入评价范围主要单位7家,业务事项多项[7][9] - 重点关注组织架构、投资管理等高风险领域[10] 整改与改进 - 本年度采购管理等流程个别一般缺陷已整改[19] - 上一年度一般缺陷已有效改进完善[20] 未来展望 - 下一年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风控能力[21]
华鑫股份:华鑫股份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24-01-25 09:03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 2024-001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核实,目前不存在与公司有关的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24 日、25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后,公司及时进行自查,并书面征询公司控股股 东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重大事项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24 日、25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 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 于股 ...
华鑫股份:华鑫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2023-12-28 07:34
权益变动情况 - 2023年12月27日国盛资产权益变动比例超1%[2] - 变动方式为大宗交易,变动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3] 持股比例变化 - 国盛资产持股比例从9.99%降至7.99%[2] 具体变动数据 - 变动股数21,217,900股,比例2.00%,价格12.65元/股[3]
华鑫股份:华鑫股份业绩说明会内容
2023-12-13 07:40
业绩总结 - 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营业总收入15.32亿元,同比降19.29%[3] - 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4.15亿元,同比升70.01%[3] 未来展望 - 公司经营聚焦证券业务,坚持“以金融科技引领业务发展”战略[3] 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 - 公司在人工智能方面布局应用,数据安全按监管要求投入[4] 市场扩张和并购 - 公司目前无收购同行业应披露未披露信息[3]
华鑫股份:华鑫股份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12-08 07:36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 2023-053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健康发展,公司修订 了《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后的《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详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关于修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资金管理,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健康发展,公 司结合最新相关规定,修订了《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通过电子邮 件形式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会议应到董 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
华鑫股份:华鑫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2023-12-08 07:36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提供 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实施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 则,应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 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累计担保余额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 单笔担保额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担保额度内操作; (三)被担保人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原则 上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