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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圈炸锅!中信建投连续两人栽了,“投行第一美女”也没逃过……
凤凰网财经· 2025-12-26 12:44
中信建投投行人员受贿案件详情 - 中信建投证券投行部门连续两名资深员工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刑超过10年 投行业务管委会执行总经理杜鹏飞被判10年2个月 前债券承销部总监房蓓蓓一审被判10年6个月 [3][4] - 房蓓蓓案涉及在路劲地产境内债发行及后续出货过程中收取返费 总金额超过540万元 其中一笔为撮合约7亿元资金后收取年化4%返费中的约440万元 另一笔为撮合超1亿元资金收取100万元返费 [4][15][16] - 杜鹏飞案涉及在振华新材IPO项目中通过股票代持进行利益输送 安排友人出资150万元入股并约定收益分成 最终通过减持实现收益约410.64万元 其本人分得约200万元 [4][24][25] 案件具体操作手法与过程 - 房蓓蓓负责路劲地产“19路劲01”债券余额包销发行 市场仅售出3.5亿元 为掩盖销售情况引入资管公司作为通道以“代投代缴”方式间接认购剩余11.5亿元 制造足额认购假象 [8][11][12] - 债券上市后 房蓓蓓帮助发行人联络资金中介寻找接盘方 并从资金方收取的额外返费中获取私利 [15] - 杜鹏飞在振华新材IPO项目中 通过友人代持股份进行利益绑定 并在明知战略配售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借贷的情况下 违规出具报告掩盖问题 帮助公司上市 [24][25] 司法定性关键:“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 - 房蓓蓓与杜鹏飞均被法院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其受贿罪适用《刑法》第385条 在涉案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档位 量刑为10年以上至死刑 [18][19][20] - 公诉机关指出 中信建投属于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房蓓蓓作为债券发行负责人 其行为涉及国有资产风险管理 属于“执行公务” 法院亦根据公司职级管理办法认定其岗位聘任需经经营决策会议审批 符合形式要件 [18] - 若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300万元以上档位最高刑期为15年 司法实践多判3-7年且缓刑常见 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0年起判且极少缓刑形成鲜明对比 [19][20] 案件背景与行业对比 - 房蓓蓓案发源于2019年路劲地产“16路劲01”债券进入回售窗口 面临15亿元回售压力 后通过发行“19路劲01”“借新还旧” [8] - 杜鹏飞案发源于2019年振华新材IPO前的定向增发未达预期 随后高管为绑定保代利益而安排代持入股 [24] - 与11年前申万宏源边晓磊案对比 边晓磊因在债券发行中收受150万元好处费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核心区别在于案件性质及受损方不同 且当前司法环境对国有金融机构人员身份认定趋严 [28][29][30][31] 行业监管与治理动态 - 近期金融行业监管趋严 除券商外 银行亦被纳入调查范围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本月已对邮储银行在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发行过程中的涉嫌违规行为启动自律调查 [32][33] - 行业观点认为 券商、银行属于特殊行业 其高级业务人员与政府系统存在关联 难以完全撇清“国家工作人员”属性 [31]
中信建投女总监一审获刑10年半:私下吃返费逾540万元
新浪财经· 2025-12-25 01:05
案件核心事实 - 中信建投前债券承销部总监房蓓蓓因在路劲公司债券发行及后续交易中收取返费,一审被认定构成受贿罪,涉案金额逾54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1][7] - 案件涉及的具体债券为路劲旗下公司2019年发行的“19路劲01”,中信建投为独家主承销商并承担余额包销义务 [5][11] - 房蓓蓓在债券上市后,帮助发行人联络资金中介促成约7亿元的交易,并自行撮合超1亿元的资金对接,从中收取两笔合计超过540万元的返费 [5][11] - 房蓓蓓于2024年审计后被查,同年10月被留置,2025年4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已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5][11][13] 涉事债券发行背景与操作 - 2019年,路劲面临2016年发行的“16路劲01”债券约15亿元的回售压力,通过“借新还旧”方式获得新债发行批文 [3][9] - “19路劲01”发行时市场认购远低于预期,中信建投与路劲协商后免除了余额包销义务,仅收取已销售部分的承销费约380万元 [5][11] - 为制造“足额认购”表象以保住公开市场融资渠道,路劲引入上海守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通道,以“代投代缴”方式间接认购剩余11.5亿元债券 [5][11] 法律定性争议 - 公诉机关与法院认定,中信建投属于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房蓓蓓作为债券发行负责人,其行为涉及国有资产风险管理,属于“执行公务” [6][12] - 法院认为,根据中信建投职级管理办法,D级以上岗位聘任需经经营决策会议审批,房蓓蓓的职务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要件 [6][12] - 房蓓蓓及其辩护律师辩称,其为市场化招聘的一线业务人员,无行政级别,主要职责是债券承揽与尽调,不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 [13] - 辩护方认为,涉案返费发生在债券上市后的二级市场环节,此时公司已不承担包销责任,其牵线行为属于个人资源介绍,不构成利用职务便利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