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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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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个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文件正式发布!10月1日起施行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旨在建立一套规范、透明的市场化兜底机制,以保障电力系统在面临安全风险和供需缺口时的稳定运行,该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9] - 该办法的核心原则是“市场调节优先、应急调度兜底”,即在电力运行出现问题时,优先通过市场化交易解决,当市场化手段无法完全解决问题时,再启动应急调度作为最后保障 [11][29] - 办法明确了应急调度的功能定位为“保安全、保供应”,不再包含促进新能源消纳的要求,新能源消纳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实现 [29] - 该政策是对2022年发布的《暂行办法》和2023年《暂行规则》的升级和完善,旨在统一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强化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的衔接,过去应急调度在应对电力缺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单日最大消除电力缺口超过1300万千瓦 [25][26] 政策制定背景与意义 - 政策制定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协同推进省间电力互济,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9] - 自2021年起开始研究,2022年试行相关办法,应急调度已成为跨省跨区电力运行调节政策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该体系包括优先发电计划、电力中长期合同、市场化交易和应急调度兜底 [25] - 新《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适应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的深入,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应急调度的功能定位、启动条件、工作流程、价格与结算机制 [26] 应急调度的定义与组织实施 - 应急调度是指在非突发故障的日常运行中,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和供应,在日前、日内阶段统筹全网资源进行优化互济的兜底调度措施 [11] - 组织实施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原则,由国家级、区域级电力调度机构按职权负责,相关下级机构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12][14] - 启动条件分为两种场景:1) 保安全场景:以电网安全裕度低于规定值为必要条件;2) 保供应场景:以电力电量平衡裕度低于零为必要条件。两者同时存在时,保安全优先 [13] - 组织实施流程为:省级调度机构在满足条件时提出申请,优先在区域内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不行则上报国家级调度机构在跨区市场化手段后组织实施 [14][15] - 应急调度应避免常态化实施,且不能造成送出方的安全风险或新的供需缺口,执行中若出现安全风险须立即停止 [13] 与电力市场的衔接机制 - 应急调度必须与市场化交易有序衔接,其电力电量、价格等原则上以跨省跨区电力现货市场的报价、报量、交易路径等为参考依据 [2][15] - 应急调度调用的电力电量,不得超过受入方在电力现货市场或省间增量交易中已申报但未成交的规模 [2][15] - 当跨经营区(如国家电网、南方电网、蒙西电网之间)需要应急调度时,优先通过跨经营区市场化手段配置资源,不足时由受入方向送出方提出申请共同实施 [15] 价格形成与结算管理机制 - **送出省上网电价**:按送出省省内同时段市场交易价格,加上对应电量的上月系统运行费确定。具体为: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按实时价格确定;未连续运行的,按上月省内中长期市场交易均价确定 [2][16] - **受入省落地侧电价**:按省间现货市场结算价格上限或南方区域现货市场出清价格上限的最高值确定 [3][17] - **盈余分配与亏损分摊**: - 若(受入省落地电价 - 送出省上网电价 - 输电价 - 线损折价)为正,盈余纳入送出省系统运行费,由送出省用户分享80%,发电企业分享20% [4][17] - 若为负,亏损纳入受入省系统运行费,由受入省用户分摊 [4][17] - 发电企业最终按送出省市场交易价格加上其分享部分进行结算 [4][17] - 应急调度的输电价格和线损折价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4][17] - 跨经营区应急调度结算价格,双方可约定,无约定则参考本办法机制结算 [5][18] - 应急调度电量电费需单独归集,不纳入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及偏差电量考核 [4][18] 相关机构职责与保障措施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调度管理及指导协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管执行、结算与信息披露 [11] - 各省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交易机构,按照“谁支援、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明确电量电费在送受双方的分配和分摊办法 [4][18] - 电网企业需加快省间电力灵活互济工程建设,提升调度能力,并为应急调度提供输电、费用计算及结算服务 [21] - 国家电网、南方电网需依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经营区内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需完善本地区配套政策 [21] - 国家电网、南方电网需按月将应急调度执行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21] - 电力调度和交易机构需全面记录、披露应急调度启动原因、起止时间、执行结果及结算信息,并做好解释工作 [19] 政策后续推动计划 -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断完善跨省跨区电力运行调节机制,跟踪《管理办法》落实情况,做好政策过渡衔接 [30] - 将推动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分别完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明确电量电费的分配和分摊办法,以确保政策有效实施 [30]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重磅发布!
中国能源报· 2025-10-13 02:27
政策核心与定位 - 政策旨在健全电力应急机制,规范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以协同推进省间电力互济,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7][8] - 应急调度被定义为在非突发故障异常等紧急情况下,电力运行中出现保安全、保供应需求时,在日前、日内阶段统筹全网资源进行优化互济的兜底调度措施 [8] - 政策明确优先通过市场化手段配置资源,当市场化手段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时,电力调度机构在日前、日内阶段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5][8] 组织实施机制 - 应急调度组织实施以不造成送出方安全风险为前提,并应避免常态化组织实施 [11] - 启动应急调度的必要条件包括保安全场景下安全裕度低于规定值,或保供应场景下平衡裕度低于零,保安全需求优先于保供应需求 [11] - 实施流程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原则,由省级调度机构提出申请,区域级或国家级调度机构根据问题范围层级组织实施 [12] - 应急调度需与市场化交易有序衔接,原则上以跨省跨区电力现货市场的报价、报量、交易路径等要素作为参考依据 [13] 价格与结算机制 - 送出省上网电价按送出省省内同时段市场交易价格加上对应电量的上月系统运行费确定 [14] - 受入省落地侧电价按省间现货市场结算价格上限或南方区域现货市场出清价格上限的最高值确定 [15] - 应急调度产生的净收益(受入省落地电价减去送出省上网电价、输电价格、线损折价为正)纳入送出省系统运行费,由送出省用户和发电企业按80%、20%比例分享 [16] - 应急调度电量不纳入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及偏差电量考核,相关电量和电费需单独归集 [16] 职责分工与保障措施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调度的管理指导,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管执行、结算和信息披露 [8] -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需按照办法完善经营区内的应急调度实施细则,并按月将执行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19][25] - 电网企业被要求加快省间电力灵活互济工程建设,以提升调度互济能力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