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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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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报· 2025-11-28 20:24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为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研究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提高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及时矫正违法违规行为并防范市场风险 [1][2] 监管办法的制定背景与目的 - 现行2008年试行办法在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暴露出对监管措施定位认识存在偏差、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障不充分、决定书记载内容简单、送达困难等问题 [1] - 随着《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2008年试行办法列举的监管措施类型需进行调整 [2] - 起草新实施办法旨在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提高监管规范化程度和依法治市水平,并坚持问题导向与“程序法”定位 [2] 监管措施的种类与实施原则 - 实施办法明确列出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十四类常用监管措施,并设有兜底条款 [1][3] - 实施监管措施应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需符合法定程序,并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风险大小相当 [3] - 监管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 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与要求 - 实施机构应对监管措施的取证、决定、送达等依法“留痕” [4] - 现场执法需由不少于两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4]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一般不再采取监管措施,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风险尚未消除 [4] - 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4] - 实施监管措施应当查明事实、全面收集证据并进行法制审核 [4] 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处置机制 - 在特定情形下,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影响金融机构稳健运行或损害公共利益,实施机构可当场或通过电子通讯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受事先告知程序限制 [4] - 存在确实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等特殊情况时,经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不适用事先告知规定 [4] 监管措施决定的作出、执行与救济 - 明确监管措施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作出后的公开要求以及送达程序 [5] - 当事人对监管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 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并完全履行承诺认可协议的,实施机构不再对其同一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6] - 在监管措施实施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