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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丨公平使用油气管网设施有了“畅行证”
国家能源局· 2025-10-20 07:33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2][3] - 办法明确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指运营企业向符合条件的用户公平 无歧视地提供输送 储存 接卸 气化等服务 [3] - 该定义清晰划定监管范围 统一各方理解 为后续监管活动提供基础 避免概念模糊引发的争议与执行偏差 [3] 监管范围与创新 - 纳入监管的油气管网设施包括国家管网集团 油气央企 地方国企 民营企业等各类主体运营的管道 LNG接收站 地下储气库等设施 [3] - 办法实现多个首次 包括首次在管网监管领域出台部门规章 首次引入行政处罚手段 首次明确服务流程并统一用户注册 服务受理 信息公开等标准 [3] 信息管理机制 - 针对信息不对称这一制约公平开放的主要瓶颈 办法将管网设施相关信息进行分级公开 [4] - 基础信息如公平开放制度 用户注册条件和程序等应对社会公众主动披露 敏感信息如剩余能力 运行情况等应对已注册用户披露 兼顾信息安全与用户需求 [4] 行业影响与预期效果 - 办法为各类经营主体使用管网设施提供畅行证 有助于完善上游资源多主体供应 中间统一管网高效集输 下游市场充分竞争的油气市场体系 [5] - 办法能促进油气生产企业 城镇燃气企业 零售企业 发电企业 大型直供用户等更公平高效参与市场 从制度上杜绝玻璃门 旋转门 防范暗箱操作和歧视性对待 [5] - 办法实施后 更多来源的油气如进口LNG 煤制气 煤层气 零散气等上游资源可进入干线管网 通过全国一张网灵活调配 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国家能源局· 2025-10-16 02:43
核心观点 - 该监管办法旨在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促进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开放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4] - 办法明确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需公平、无歧视地向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输送、储存、接卸、气化等服务 [3][4] - 新规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油气市场化改革进入新阶段 [1][37] 总则 - 立法目的是为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并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4] - 监管范围覆盖中国境内及管辖海域的油气管网设施,但不包括城镇燃气设施 [4] -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能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4][5] 公平开放服务基本要求 -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是公平开放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相应制度并公开服务信息 [7] - 企业需实现管网设施独立运营,并对输送、储存等业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7] - 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化定价,鼓励提供年度、季度、月度等多样化服务 [7] - 企业与用户需共同服从国家应急保供指挥,确保设施运行安全和资源可靠供应 [7] 公平开放服务申请与受理 - 运营企业需制定用户注册办法和服务申请受理程序,鼓励通过网络平台便捷受理 [9] - 对不符合条件或信息造假的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可终止 [9] - 企业需制定管道输送容量、储气库库容等分配细则,明确分配方式和退还机制 [9] - 分散受理时需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用户申请,容量不足时需综合考虑时序等因素分配 [11] - 对承担应急保供责任的油气资源及长贸气合同项下进口天然气等简化受理流程 [11] 合同签订及履行 - 运营企业需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约或提出不合理要求 [13] - 企业不得无故拖延、中断合同执行,也不得为提高收入故意增加管输距离 [13] - 用户需严格履行资源交付和提取义务,未使用的服务能力视同放弃 [14] - 双方需对商业秘密履行保密责任,泄密需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14] 信息报送与公开 - 运营企业需定期报送设施基本情况、用户注册、合同执行等信息 [16] - 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需通过指定平台披露制度、价格标准等内容 [16] - 企业需每季度在能源主管部门指定平台和本企业网站公布上季度开放情况 [17] 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 能源主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调取数据等监管措施 [19] - 对拒绝受理用户申请、分配不公、无故中断合同等行为最高处经济损失额二倍罚款 [20] - 企业未按规定公开信息或报送不准确最高处20万元罚款 [21] - 用户提供虚假资料、恶意囤积能力等最高处10万元罚款 [21] - 能源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依法处分,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约束 [21][22] 附则 - 明确油气管网设施范围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输送储存等设施,不包括城镇燃气 [24] - 用户定义涵盖油气生产企业、贸易商、销售企业及大型终端用户等 [24] - 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1月1日施行 [2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