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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众人物为原型,用AI生成虚拟陪伴者,侵权吗?法院判了
南方都市报· 2025-09-10 06:18
案件核心判决 -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而非中立技术服务提供者[2][5] - 被告公司被判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 二审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生效[5] 技术实现方式 - 被告公司通过算法部署将陪伴者按关系分类并向用户推荐角色[3] - 提供"调教"算法机制 允许用户上传文字/肖像/表情等互动语料 经审核筛选后形成人物数据库[3] - 根据话题类别和角色人设特点 在对话中向用户推送肖像表情包和特定话术[3] 侵权行为认定 - 未经许可使用自然人姓名肖像创设虚拟形象 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3] - 通过虚拟身份关系和互动语料营造真实互动体验 侵害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利益[4] - 将自然人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综合投射至AI角色 形成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3] 行业责任界定 -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算法设计实质参与侵权内容生成 应按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5] - 产品设计和算法应用直接决定软件核心功能实现 构成对侵权行为的组织鼓励[2][5] - 本案明确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构成人格权侵害的司法标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