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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汽车霞光紫SU7 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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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小米汽车“未交车先催尾款”一审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犀牛财经· 2025-12-01 02:22
案件核心判决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米汽车《购买协议》中“未验车即需7日内付尾款,否则没收定金”的条款无效,构成全国首例针对小米汽车“未交车催收尾款”的司法判例 [2] - 法院判决小米相关公司向消费者李女士双倍返还购车定金共计10000元 [2] 案件事实经过 - 2024年7月,消费者李女士决定购买一辆价值318900元的小米SU7 Max,并通过小米汽车APP支付5000元定金,收款方为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 [2] - 小米官方宣传曾明确承诺“支持验车后付尾款” [2] - 2024年10月,李女士因资金问题与小米客服协商延期提车,双方达成订单保留360天、李女士可随时申请排产的补充约定 [2] - 2024年12月,小米海口公司在未通知李女士排产的情况下,单方面安排车辆下线,并要求李女士在7日内支付全部尾款31.39万元,否则取消订单并不退还定金 [2] - 李女士因未能验车且无法在短期内筹集全款而未支付尾款,随后订单被取消,5000元定金被没收 [2] 法院判决依据 - 法院认为小米海口公司的行为加重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同时变相限制了其对车辆质量进行核验的主要权利,违反了《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 [3] - 法院指出,小米海口公司在双方已达成延后排产合意后,在李女士未通知排产的情况下主动安排车辆下线生产并要求一次性付清尾款,违反了补充约定,已构成违约 [3] - 法院判决小米海口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李女士双倍返还定金,且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小米汽车“未交车催收尾款”案一审宣判:相关公司返还消费者双倍定金
第一财经· 2025-11-22 12:52
核心法律判决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决小米相关公司向消费者双倍返还购车定金,合计10000元,此为全国首例小米汽车未交车催收尾款的宣判案件[3] - 法院认定小米海口公司要求消费者在未验车、未交付情况下限期支付尾款的格式条款无效,该行为加重消费者付款义务并限制其验车权利[4] - 法院指出小米海口公司行为与公司宣传不一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质性剥夺消费者验车权利[5] 案件具体细节 - 消费者于2024年7月19日通过小米汽车APP支付5000元定金,购买一辆价值318900元的霞光紫SU7 Max[4] - 消费者与小米海口公司达成补充约定,原订单有效期为支付定金之日起360日内,消费者可随时申请排产[5] - 小米海口公司在消费者未通知排产情况下主动安排车辆下线生产并要求付清尾款,违反双方补充约定,构成违约[5] 公司责任认定 - 法院判决小米海口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消费者双倍返还购车定金10000元[5] - 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对小米海口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 -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承担29元,被告海口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及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96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