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资产支持证券(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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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新规前夜资金大迁徙:银行拒高息资产 信托资金走俏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8-18 01:07
新规核心要求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将于10月1日实施 明确控制综合融资成本并推行名单制管理 [1][2] - 要求商业银行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及增信服务费用标准 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 禁止平台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2] - 新规促使银行与消费金融公司优化资源布局 向头部合规平台倾斜 [1][4] 助贷行业分层与资金成本变化 - 助贷平台以规模划分利率阶梯:600亿元以上平台定价普遍低于24% 600亿元以下平台以36%资产为主 300亿元以下平台坚持高定价策略 [2] - 年化综合成本36%的助贷机构基本被银行和消费金融机构拒绝合作 [3] - 年化利率24%以上资产资金成本显著上升 较去年上涨2-3个百分点 部分甚至高出5个百分点 [3] - 24%及以下优质资产竞争激烈 流量巨头掌握议价权 挤压中小平台生存空间 [3] 资金供给结构迁移 - 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推行名单制管理 优先选择大厂助贷平台、头部互金平台及持牌机构助贷平台 腰部以下平台挤出效应明显 [4] - 中小助贷平台积极寻找非主流资金渠道 包括信托、商业保理及小贷公司 [5] - 信托资金再度活跃于消费金融市场 主要因中小银行和民营银行资金供给缩减 [6][7] - 信托资金成本较高 综合成本区间在6%至7%之间 [9] - 信托资金更倾向与头部平台合作 未明显介入年化综合成本24%以上资产领域 [8] 替代资金渠道现状 - 商业保理公司通过转让助贷平台应收账款方式开展业务 多应用于有场景的消费贷体系 [11] - 保理资金在助贷领域规模难以突破上亿 需针对具体项目向银行融资 [11] - 全国性商业保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禁止基于消费应收账款开展名为保理实为消费贷的业务 [12] - 融资租赁公司的消费贷业务逐步纳入监管整顿范围 [12] 行业过渡期动态 - 新规实施前过渡期内 助贷平台存在资金需求 部分平台转向信托和商业保理等渠道填补短期缺口 [13] - 资金迁徙仍在进行 但尚未形成主要趋势 [13]
助贷新规前夜资金大迁徙:银行拒高息资产,信托资金走俏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8-15 10:34
助贷新规核心要求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将于10月1日实施 明确控制综合融资成本并推行名单制管理 [1][2] - 新规要求银行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及增信服务费用标准 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 且禁止平台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2] - 监管引导市场资金成本形成合理梯度 重点规范年化综合成本超过24%的产品 [2][3] 资金供给分层与成本变化 - 银行与消费金融公司将资源向头部合规平台倾斜 年化综合成本达36%的助贷机构基本被银行和消费金融机构拒绝合作 [3] - 年化利率24%以上资产的资金供给未完全消失但成本显著上升 部分渠道融资成本比去年提高2-5个百分点 [3] - 24%及以下的优质资产竞争激烈 流量巨头凭借客群和数据优势掌握议价权 挤压中小助贷机构生存空间 [3] 名单制管理的影响 - 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 首选大厂助贷平台、头部互金平台及持牌机构助贷平台 [4] - 腰部以下助贷平台挤出效应明显 600亿元规模以下平台面临资金收缩压力 [2][4] 替代资金渠道的兴起 - 信托资金重新活跃于消费金融市场 主要因中小银行和民营银行资金供给缩减 [5][7] - 信托资金成本较高 综合成本区间在6%至7%之间 且更倾向于与头部平台合作 未明显介入年化综合成本24%以上资产领域 [8][9] - 商业保理公司通过转让助贷平台应收账款方式参与业务 但规模受限且面临监管收紧 全国性商业保理管理办法禁止基于消费应收账款开展类消费贷业务 [11][12] - 融资租赁公司的消费贷业务也被逐步纳入监管整顿范围 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趋严 [13] 行业规模与结构特征 - 助贷平台以600亿元规模为分界线 头部平台定价普遍在24%以下 腰部及以下平台多以36%资产为主 [2] - 信托行业消费金融业务规模庞大 截至2024年末主要市场玩家业务余额保持在百亿级别 [7] - 信托资金在2018年规模迅速突破万亿 但因银行低成本资金涌入曾在2020年前后退出主流舞台 [7] 过渡期资金迁徙动态 - 中小助贷平台积极寻找资金替补渠道 包括信托、商业保理、小贷等非主流资金提供方 [5][13] - 新规实施前过渡期内资金需求存在 但信托、商业保理等渠道能否成为主要趋势尚未确定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