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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29万被收2.6万“融资顾问费”!法院认定某行石化支行变相收息判令返还
新浪财经· 2025-11-17 01:11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2011年,借款人陈某虎、曾某兰向某银行石化支行申请一笔29万元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银行同期收取了26,438元个人融资顾问费,该费用约为贷款金额的9.12% [1][3] - 借款人在贷款全额还清后,以银行未提供实质性服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顾问费及利息 [1][3] -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求,认为服务协议合法有效且银行已通过协助获得贷款履行了义务 [6][7] - 二审法院改判,认定该费用与贷款直接关联但未表现为合同明示利息,银行未提供正常借贷业务外的服务,属于变相增加融资成本的不合理收费,判决银行全额返还26,438元费用 [7][8] 银行收费行为与监管环境 - 银行在答辩中声称,个人融资顾问服务费属于市场调节收费项目,并已向银监部门报备,且费用折算后的整体融资成本未超出法律保护水平 [6] -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银行违规收费保持高压态势,多家银行因服务收费不合规、质价不符等问题受到处罚,例如农业银行被罚款2,720万元,建设银行分行被罚款45万元 [10][11] - 监管法规明确要求银行服务收费需遵循质价相符原则,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相关文件包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等 [11][12] 案件的法律依据与行业影响 - 二审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1条,该条规定法院可根据提供服务实际情况判断金融机构以顾问费等名目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并决定是否应支付或酌减 [7] - 法院指出,判断收费是否合理的关键在于:协议签订时间与借款合同接近、服务费按融资额比例计算、约定服务内容仅为帮助获得贷款,若金融机构未提供正常借贷外的服务,所收费用于变相收取利息 [8][10] - 本案揭示银行违规收费名目繁多,除融资顾问费外,还包括融资安排费、财务顾问费、小微企业咨询顾问费等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