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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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确玖富与出借人为中介合同关系 驳回出借人再审申请
财富在线· 2025-11-14 03:33
法律定位与责任界定 - 坚持信息中介定位的P2P网贷平台不属于实际借款人,当出借人遇到回款困难时,起诉平台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1] - 在具体案例中,最高院裁定出借人与平台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平台与出借人属于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1] - 基于中介合同关系的法律定性,网贷平台依法无需承担为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责任[1] 行业模式与功能 - P2P网贷行业发挥平台信息中介的作用,借力大数据、人工智能精准匹配对接资金的供给端和需求端[3] - 网贷平台从供给和需求角度进行精准匹配,为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撮合等中介服务,平台本身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出借人[3] - 行业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体资金需求者借不到钱的问题[3] 风险化解与催收趋势 - 部分网贷平台正在推动“属地化催收诉讼”,向逾期借款人发起精准催收和法律诉讼[3] - 属地化催收诉讼实现一对一催收和追责,保证了催收力度和效果,并杜绝暴力催收[3] - 该模式被视作出借人的利好,出借人应关注平台是否已推出此服务并尽早介入以挑选更优质债权[3]
获刑12年!原金融办主任大搞P2P,非法集资超10亿
经济网· 2025-10-20 02:27
案件核心事实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财神在线”P2P平台实际控制人罗某及其两名核心成员的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 罗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0万元,两名核心成员分别被判处10年9个月和10年6个月有期徒刑 [6] - 案件涉及通过虚构借款标的、违规自融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总额超过10亿元 [1][2] 非法集资手法 - 平台运营初期采用真实借款项目与担保模式,后因真实借款出现逾期,为防止资金链断裂,转为通过注册百余个空壳公司编造虚假借款标的 [2] - 利用关联公司违规自融,并通过宣传推介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宣传,以高息保本为诱饵募集资金 [2][3] - 在P2P平台爆雷后,又以虚构的基金份额转让为名,继续向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 [3] 资金规模与损失 - 通过P2P平台向1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0.67亿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为6799.02万元 [3] - 通过虚构基金份额向20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597.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82.39万元 [4] 案件审理与定罪依据 - 法院认定罗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理由包括在出现巨额资金缺口后仍编造虚假标的借新还旧 [6] - 被告方曾辩称其行为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该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5][6] 主要涉案人员背景 - 实际控制人罗某拥有金融监管背景,曾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银监局等工作,并担任过重庆市金融办公室主任 [7] - 罗某在2012年曾拟任某金融机构董事长,但因故辞职,随后于2013年成立公司并运营“财神在线”P2P平台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