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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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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社会关切,食品安全法修法关注重点液态食品
新京报· 2025-09-13 13:41
立法进程与模式 - 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二审稿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修法采用“小切口”模式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并解决突出问题[1] - 本次修法主要针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旨在补齐这两个方面的法律短板缺项[2][3] - 中国现行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施行 并在2015年进行全面修订 2018年和2021年进行过两次修正[2] 核心修订内容 - 二审稿明确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将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以回应目录应动态调整的建议[1][2] - 针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审稿明确将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3] - 修正草案一审稿曾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行为增加并处罚款 但因涉及环节复杂 需进一步研究论证[2] 审议意见与建议 - 多位与会人员建议进一步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认为现行处罚较轻 对有意为之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重罚[3] - 有建议提出应完善罚则 对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 在处罚企业的同时 应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等个人处以罚款并强化行业禁入规定[3] - 多位委员指出需抓紧研究启动全面修改食品安全法 以适应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和新要求[4] 行业新挑战与修法方向 - 当前食品安全领域面临网购食品安全风险、食品添加剂滥用、微量元素超标等新问题[4] - 生鲜电商、餐饮外卖、直播带货等新业态蓬勃发展 导致违法违规行为趋于隐蔽化、网络化 且各方责任不清消费者维权难[4] - 全面修法需增加相关规定 以压实网络食品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防止出现监管盲区[4]
加强监管、加大惩处力度,食品安全法修法又将有新规
新京报· 2025-09-05 11:21
立法进程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第二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 [1] - 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已于2025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2] 修法核心内容 - 此次修改采取“小切口”模式,聚焦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和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1][3] - 规定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并明确发货方、收货方、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等有关主体的义务 [3] 监管机制调整 - 规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2]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准运证明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3] 法律责任与处罚 - 对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以罚款 [2] - 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的行为增加规定法律责任 [2][3] - 对未履行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的行为增加规定法律责任 [2][3] 意见征集与采纳 - 2025年6月27日至7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136人次提出的3778条意见 [2] - 社会公众主要就明确目录调整机制、完善各方法律责任等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意见经研究予以采纳 [2] - 全国人大代表和湖南长沙、贵州毕节等3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对优化监管措施、完善法律责任等提出意见建议并被采纳 [2]
食品安全法修法:未按要求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将加大处罚
南方都市报· 2025-09-05 10:50
立法动态 - 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将于9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 - 此次修改采取“小切口”模式,聚焦突出问题,急用先行 [1] - 草案二审稿拟明确对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1] 监管措施 - 规定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1] - 对发货方、收货方、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等有关主体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1]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准运证明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1]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运输记录、清洗凭证等单据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1] - 对未履行有关查验、核验义务等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1]
食品安全法拟修法,市场监管总局局长谈及“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
新京报· 2025-06-26 02:05
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核心内容 - 中国拟修订食品安全法以解决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漏洞 暴露问题源于2024年媒体曝光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 [1] - 当前全国有1.6万辆罐车从事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 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1] - 现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施行后历经2015年全面修订及2018年、2021年两次修正 本次修正草案聚焦三大方向 [1] 重点液态食品运输监管强化 - 草案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需满足条件并取得准运证明才能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 [2] - 明确发货方、收货方、承运方义务 规定运输容器须专用且及时清洗 禁止装运非食品物质 [2] - 严禁伪造或篡改运输记录、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 [2]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管理升级 - 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 生产企业须严格按注册技术要求生产 [2] 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加大 - 对无许可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的行为设定严格法律责任 [2] - 提高未按规定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行为的处罚标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