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资产混合用途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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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四大细节需重视,藏着这些变化!
第一财经· 2025-08-14 07:33
境外服务征税原则 -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若在境外现场消费则无需缴纳增值税,征税范围较此前有所缩小[2] - 境外销售的服务或无形资产若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则需缴纳增值税[2] - 上述变化兼顾税收管辖权与征管可操作性,释放对外服务业开放信号,降低境外企业税收政策不确定性[2] - 新规基于消费地原则征税,为实现高效征管奠定基础[3] 混合销售业务税务处理 - 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时,将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判断标准更注重交易实质和目的,而非仅依据销售额占比是否超过50%[4] - 主要业务需体现交易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发生为前提[4] - 快递服务征税争议得以解决,明确快递企业收入按“收派服务”缴纳6%增值税,体现了按交易实质判断主要业务的原则[5][6]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 一般纳税人取得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资产对应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7] - 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后续需根据折旧年限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7] - 对低价值长期资产保持原处理有利于政策平稳过渡,降低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简化税务处理[7] - 超过500万元资产先抵后补的做法符合增值税原理,保障国家税收利益[8] - 核定销售额方法中,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成本利润率规定为10%,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采取统一成本利润率[8] 贷款服务税务处理 -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9] - 此规定与现行增值税制度一致,维持了税制稳定性[9] - 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可能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但可防止企业利用贷款服务进行进项税收规避[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