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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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监总局拟立新规,何种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新浪财经· 2025-06-10 00:46
金融监管总局《暂行规定》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共31条,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1] - 规定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明确管理措施、规范管理程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1]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5日 [1] 严重失信主体列入标准 - 三类行为将被列入名单: 1) 法人机构被吊销许可证、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保险业 [1][3] 2) 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伪造许可证、骗取贷款、股东损害金融机构利益、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等 [3] 3) 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强制执行 [4] 名单管理措施 - 四项管理措施:行政许可审查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提高检查频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法定措施 [6] - 金融机构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等业务中查询并使用名单信息 [7] 名单管理程序 - 列入前需制作事先告知书,载明当事人信息、事由依据、权利等 [6] - 列入决定书需包含移出条件、救济措施等内容 [6] -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或通过羁押/留置机关转交 [6] 名单移出机制 - 默认满3年自动移出并解除管理措施 [8] - 行政处罚被撤销时需在10个工作日内移出 [8] - 符合三项条件可申请提前移出:履行义务满1年、消除不良影响、未再违规 [8][9] - 提前移出需提交申请书、承诺书等材料,虚假申请将恢复名单状态 [9]
金融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这些情形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北京商报· 2025-06-06 12:23
政策发布背景与目的 - 金融监管总局为贯彻落实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决策部署,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1] - 该规定旨在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威慑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1]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标准 - 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终身任职资格或终身禁止从业等性质特别恶劣的行政处罚,应被列入名单[1] - 即使未受上述处罚,但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伪造许可证、骗取贷款、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利益、组织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等六项行为受到从重处罚或监管强制措施的,也应列入名单[2] - 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决定,被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的,也将被列入名单[2] 名单管理程序与信用修复机制 - 规定明确列入名单满3年将自动移出并解除管理措施,并设立了事先告知和异议处理程序以保障相关主体权利[3] -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纠正行为,列入名单满1年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移出,并明确了提前移出的条件和审核期限[3] 后续步骤 - 金融监管总局将研究各方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并适时发布实施[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