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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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融物”本源 严堵合规漏洞
金融时报· 2025-12-12 03:32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旨在夯实行业合规根基、规范业务发展,核心是强化租赁物管理和压实风险责任,推动行业回归“融资+融物”本源,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1] 监管政策背景与目标 - 《办法》是继2024年11月新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及2025年1月新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后,又一重要监管文件,标志着行业监管体系持续完善 [1] - 监管目标在于引导行业回归本源、聚焦主业,提高直租比例、优化业务结构,规范租赁物管理,发挥“融资+融物”特色功能,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专业化、国际化、差异化、特色化核心能力 [1] 《办法》的核心内容与监管重点 - 《办法》共8章68条,全文提及“风险”61次、“租赁物”73次,监管要求贯穿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包括总则、尽职调查、合同签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租后管理、监督管理等环节 [1] - 文件以强化租赁物管理、压实风险责任为核心,为行业划出合规红线与发展方向 [1] - 《办法》明确了公司领导、业务人员、风控人员、内控审计人员对租赁物的相应责任,被视为针对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管理的专项“标尺” [2] 租赁物合规的极端重要性 - 租赁物的合规性与适格性是行业合规发展的核心,也是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重点 [2] - 2025年至今,在12家收到罚单的金融租赁公司中,有7家因租赁物问题被处罚,占比超过58% [2] - 监管处罚的违规事由覆盖租赁物各项管理漏洞,包括:租赁物不符合监管要求;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不到位;构筑物分类的租赁物管控不到位;违规以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部分租赁物不适格;将所有权有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以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受限的财产作为租赁物;部分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并非由承租人真实拥有等 [2] - 监管强调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的前提是租赁物类型合规,并明确禁止以低值易耗品、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禁止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3] 对租赁物管理的具体要求 - 金融租赁公司需确保租赁物满足两大核心要素:一是满足适格性要求,权属清晰、所有权无瑕疵;二是建立外规内化机制,将租赁物合规管理贯穿于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合同订立、租后管理等全流程,并根据租赁物状态动态完善分类管理与风险防控机制 [4] - 《办法》细化了租赁物的具体调查维度,包括租赁物特定化信息、物理状态、交付状况及相关营运资质等情况 [4] - 对于经营性租赁业务,还需对租赁物的价值波动、技术更新周期、核心部件、维修保养、保险安排、再处置周期和处置渠道等情况进行调查 [4] 对厂商合作业务的规范 - 《办法》对风险积聚的厂商回购业务进行了规范,明确业务边界、压实各方责任 [4] - 金融租赁公司与厂商合作时,应当对厂商经营状况、市场声誉、产品竞争力和生产交付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5] - 对于由厂商承担回购担保责任的,还应当对厂商的财务状况、信用资质和租赁物处置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5] - 行业解读强调,金融租赁公司不能盲目信任经销商、专业服务商等厂商,必须做好对厂商的调查 [6] 对行业发展的长远意义 - 筑牢合规管理防线被视为金融租赁公司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实现安全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6] - 行业应把握服务国家战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本质和优势,加强战略性、系统性、前瞻性谋划,明确“可为”与“不可为”,锚定“融资+融物”本源,彰显专业化、特色化的经营底色,以合规经营护航业务发展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