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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资金拆借和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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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拆借资金等应上升为违法行为对待
国际金融报· 2025-11-24 07:35
嘉应制药违规事件概述 - 公司及相关主体因关联方资金拆借和违规财务资助等问题,接连收到行政处罚、监管警示函与交易所公开谴责三份罚单 [1] - 违规行为暴露出上市公司资金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尽管相关资金已连本带息归还 [1] 具体违规行为 - 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期间,公司子公司湖南嘉应以月初转出、月末转回方式,向关联方湖南药聚能提供短期资金拆借,累计金额21999万元 [1] -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 [1] - 2024年9月至11月期间,湖南嘉应向三家非关联企业提供合计65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1] 违规行为的潜在影响 - 上市公司大量资金短期抽离可能导致公司错失原材料低价采购、研发投入等机会,隐性损失远非利息所能弥补 [1] - 违规财务资助可能形成坏账,直接侵蚀股东权益 [1] 当前法律惩戒机制的局限性 - 目前法律法规主要从信息披露违法角度惩戒,依据证券法第197条,对隐瞒不披露的行为最高仅可处以500万元罚款 [2] - 此种惩戒力度相对较轻,可能忽视资本市场的"时间价值"与"机会成本",易滋生相关主体"先挪用、再归还"的侥幸心理 [2] 针对法律法规的改进建议 - 证券法可增设相应行政处罚条款,将违规行为明确为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处罚应与占用金额、期限、净资产占比挂钩 [2] - 需精准区分违法主体责任层级,对决策并受益最多的控股股东、实控人等处以远高于执行层的罚款 [3] - 应构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民事追偿"的立体惩戒体系,赔偿上市公司因资金短缺产生的机会损失 [3] - 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刚性约束,建立资金流动"多重核验"机制,明确财务总监等主体的责任 [3] 行业监管展望 - 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赖于上市公司资金的绝对安全,需从立法层面明确违法性质并强化打击力度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