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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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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观察|上市公司监管法治化迈入新阶段
证券时报· 2025-12-08 01:08
我国首部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核心内容 - 我国将迎来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行政法规 旨在提升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和震慑力 促进上市公司健康运作和规范治理 [1] - 条例意在建立一套上承《证券法》《公司法》等基础法律 下接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则的完整监管法规体系 为严监严管提供支撑 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1] 条例核心主线与监管重点 - 条例主线是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 在促高质量发展方面 通过规范收购人资格、收购行为、财务顾问业务等 提升并购重组质效 支持产业整合升级 [2] - 在公司治理层面 压实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 明确独立董事和董秘职责 保障和规范股东权利行使 给“关键少数”戴上“紧箍咒” [2] - 在强监管方面 突出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源头防控+过程监测+事后追责”全链条机制 从制度层面切断造假链条 [2] - 对协助编制虚假财报的上市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及服务机构等第三方 规定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 并创新性设立造假收益回溯制度 显著提升造假成本 [2] 投资者保护与回报机制 - 条例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促进提升投资价值 进一步健全现金分红、股份回购制度机制 引导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 [3] - 强化投资者保护 坚决防范退市公司规避退市或利用重整程序损害投资者利益 要求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或其他合法形式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 [3]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投资者保护再加码
央视新闻· 2025-12-06 01:21
法规定位与意义 - 中国资本市场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1] - 该条例将散落在《公司法》《证券法》中的要求进行系统性整合 为上市公司“立规矩”“划红线” 标志着监管进入更加系统化、法治化的新阶段[3] - 条例主要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三大关键词[3] 公司治理与“关键少数”约束 - 条例特别强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规范和约束[3] - 严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乱象 建立制度防火墙防止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5] - 强化对高管的激励约束 促使管理层与中小股东利益一致[5] - 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设置审计委员会 其成员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过半数需为独立董事 且召集人须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3] - 审计委员会将全面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负责审核财务信息披露、监督内外部审计及内部控制 形成财务监督“第一道防线”[3] 独立董事制度 - 条例强制规定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7] - 独立董事需重点监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高管间的重大利益冲突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7] 财务造假全链条打击 - 条例构建“源头防控+过程监测+事后追责”全链条机制 从制度层面切断造假链条[8] - 严禁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交易、滥用会计政策等方式编制虚假财报[8] - 要求定期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未获通过的财报不得披露[8] - 上市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及服务机构等不得协助编制虚假财报 违者将被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8] - 创新性设立造假收益回溯制度 若基于虚假财报进行利润分配或支付薪酬 董事会需收回责任股东的超额利润及董事、高管多领的薪酬和股票期权[10] - 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 最高可处业务收入五倍罚款 无收入或收入不足50万元的 罚款额达50万到250万元 情节严重的将会被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行为[10] 退市与投资者保护 - 完善退市环节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时 必须提供现金选择权或其他合法形式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 并对退市后的股票转让作出安排[10] - 若股东对退市决议持异议 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10] - 强化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管理 要求董事、高管通过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董事会审议重大事项时需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与回报 推动上市公司从“融资”向“回报”转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