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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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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毁坏林地被罚
齐鲁晚报· 2025-09-04 07:54
公司违规事件 - 耒阳市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未经审核同意且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 于2018年5月在余庆街道办事处南岭社区修路整平林地 违反《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1][4] -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对毁坏林地行为处以恢复植被费用2倍的罚款 金额为110980元 [1][4] 行政处罚细节 - 罚款金额为11.098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年8月27日 处罚机关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5] - 行政相对人为企业 法定代表人名称为李小华 违法行为类型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4] 公司背景信息 - 耒阳市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11日 法定代表人为李小华 [5] - 公司股东为耒阳市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为企业法人 [5][6]
最高法发布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 监督纠正违法行政强制行为
人民日报· 2025-08-12 22:05
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 体现人民法院通过监督纠正违法行政强制行为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决心 [1] - 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在缺乏法律依据情形下采取扣押措施属违法行为 并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1][2] - 2022-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企行政强制一审案件约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8% [2] 案例详情 - 黑龙江某漂流公司因未备案经营漂流项目被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扣押5只漂流船 [1] - 扣押行为自2019年持续至2022年4月未返还 远超法定最长60日期限 [1][2] - 法院认定《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未授予监管部门扣押财物权限 [2] 判决依据 -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 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 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特殊情况延长不得超过30日 [2] - 法院结合漂流船购买价格单 每只船承载人数 公司年收入及折旧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 [2] - 判决要求行政机关返还扣押船只并赔偿因长时间扣押导致财物严重贬值的实际损失 [2] 司法导向 - 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涉企行政强制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2] - 坚决纠治违法的查封 扣押 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 - 以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力促政通人和取信于民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