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及高管股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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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农化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09:14
适用范围与基本定义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1] - 所持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1] -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也纳入管理范围,且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1] - 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1] 信息申报与管理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持股数据,并统一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 [2] - 每季度检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2]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主动配合管理,如实申报持股及买卖情况,杜绝出借账户行为 [2] - 需保证申报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 个人信息需在特定时点或期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包括任职、信息变更、离任等情形 [2] 减持计划与强制处置披露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转让股份前,需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3] - 减持计划需包括拟减持股份数量、来源、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及原因 [3]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完毕均需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4] - 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需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处置细节 [4] 持股变动披露要求 - 持股发生变动时,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4] - 公告内容需包括变动前持股数量、变动日期、数量、价格及变动后持股数量 [4] 股份转让限制 - 任期内及离任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各类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 - 可转让股份数量以上一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 [5] -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比例限制 [5] 短线交易与禁止买卖期间 -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5] - 短线交易计算以最后一次买入或卖出时间为起算点 [6] - 不得在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业绩预告前五日内及重大事项敏感期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6] 减持禁止情形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 [6] - 公司或个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时不得减持 [6][7] - 因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时不得减持 [7] -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时,在特定期间内不得减持 [7] 内幕信息管控 - 需确保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份 [7] - 其他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也需纳入管控范围 [7] 违规责任与制度实施 - 违反制度买卖股份给公司造成损失时,需承担监管处罚及公司处分 [8] -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8]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8]
ST银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证券之星· 2025-06-30 16:49
董事及高管持股管理制度核心内容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1] - 适用范围涵盖董事、高管及其近亲属、控制实体等关联方[1][9] - 要求董事高管在买卖股票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核查[2] 股票交易申报要求 - 新任董事/高管需在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3] - 个人信息变更或离任时需在2个交易日内更新申报[3] - 申报内容包括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账户、身份证件号码等详细信息[3] 股票转让限制规则 - 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持股基数的25%[4] - 持股≤1,000股可一次性全部转让[4]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的75%自动锁定[5] - 离任后6个月内禁止转让,之后12个月内转让比例≤50%[5][6] 禁止交易的情形 - 公司上市首年内、被立案调查期间及退市风险期内禁止转让[8] - 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季度报告前5日内禁止交易[9] - 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期间禁止买卖股票[9] 信息披露要求 - 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管买卖股票的数量、价格及期末持股[11] - 交易发生后2个交易日内需通过深交所网站公告[11] - 持股变动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标准时需履行额外披露义务[12] 违规处理措施 - 违规交易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追缴[12] - 受监管部门处分的可要求引咎辞职[12] - 深交所可通过问询函等方式监管交易行为[12] 制度执行与修订 - 董事会负责制度解释及修改[13] -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13]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