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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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14:19
自愿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自愿信息披露需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得与法定披露信息冲突或误导投资者 [2][3] - 披露内容需客观反映公司经营状况、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 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 禁止选择性披露或市场操纵行为 [3] - 涉及预测性信息时需明确依据并提示不确定性 董事及高管承担信息质量保证责任 [3][5] 自愿信息披露适用情形 - 战略合作协议或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如项目合同、供应商准入、产品定点通知)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时需披露 [3] - 新产品研发进展、重要资质认证、无形资产(商标/专利/技术)变动等未达法定标准但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件需披露 [3] -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对投资者价值判断相关事件亦可纳入披露范围 [3] 信息披露审核与执行程序 - 披露前需经部门负责人核对、董事会办公室文件编制、董事会秘书合规审查及董事长批准四步流程 [4] - 董事会秘书为对外披露唯一授权主体 其他高管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发布信息 [5]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文件档案管理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分级审批 [6][7] 责任划分与组织管理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与制度落实 总经理对经营相关披露内容负责 财务总监确保财务信息合规 [5][6] - 实际控制人及股东不得要求公司通过自愿信息披露配合违法违规行为 [6]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需指派专人配合信息收集与提交工作 [7][8] 制度效力与适用范围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 术语定义明确(如"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 [8] - 涉密信息可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 披露必要性需审慎评估以避免误导投资者 [4]
芳源股份: 芳源股份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7-21 16:34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保护股东及投资者权益 [1] - 自愿信息披露指未达法定标准但基于投资者利益主动披露的信息,需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 [1] - 披露内容需与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且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自愿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自愿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且与法定披露信息无冲突 [2] - 公司需保持披露标准一致性,客观反映经营状况、战略规划等,避免选择性披露或误导投资者 [2] - 披露预测性信息时需明确依据并提示不确定性,禁止利用自愿披露进行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 [2] 自愿信息披露触发标准 - 需披露的情形包括:签订重大战略合作协议(金额超5,000万元)、新产品研发进展、重要资质获取、对外投资超5,000万元等 [3] - 定期报告的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属于自愿披露范畴 [3]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可豁免或脱密处理披露内容 [4] 自愿信息披露审核与程序 - 披露流程包括:部门核对资料→董秘办制作文件→董事会秘书合规审核→董事长签发→交易所审核→媒体公告→归档保存 [4] - 各部门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5] 责任划分与执行机制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总裁负责经营决策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执行,财务总监确保财务信息合规 [5] - 董事会秘书需协调信息披露全流程,包括文件提交、投资者沟通、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泄漏应急处理 [6] - 各部门及子公司需配合董秘办收集信息,相关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批准 [7]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拥有修订和解释权 [9]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