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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源股份: 芳源股份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制定)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保护股东及投资者权益 [1] - 自愿信息披露指未达法定标准但基于投资者利益主动披露的信息,需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 [1] - 披露内容需与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且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自愿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自愿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且与法定披露信息无冲突 [2] - 公司需保持披露标准一致性,客观反映经营状况、战略规划等,避免选择性披露或误导投资者 [2] - 披露预测性信息时需明确依据并提示不确定性,禁止利用自愿披露进行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 [2] 自愿信息披露触发标准 - 需披露的情形包括:签订重大战略合作协议(金额超5,000万元)、新产品研发进展、重要资质获取、对外投资超5,000万元等 [3] - 定期报告的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属于自愿披露范畴 [3]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可豁免或脱密处理披露内容 [4] 自愿信息披露审核与程序 - 披露流程包括:部门核对资料→董秘办制作文件→董事会秘书合规审核→董事长签发→交易所审核→媒体公告→归档保存 [4] - 各部门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5] 责任划分与执行机制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总裁负责经营决策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执行,财务总监确保财务信息合规 [5] - 董事会秘书需协调信息披露全流程,包括文件提交、投资者沟通、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泄漏应急处理 [6] - 各部门及子公司需配合董秘办收集信息,相关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批准 [7]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拥有修订和解释权 [9]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