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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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中国能源报· 2025-11-14 03:10
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该办法旨在规范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石油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4] - 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相关活动,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2][4] 总则 - 明确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4] - 提出管理活动需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包括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规划经济合理、以及服务市场体系建设并推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4] - 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相关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工作 [5] - 鼓励支持基础设施领域重大技术、装备及新材料的研发与应用,特别提到支持人工智能等先进信息技术应用,以推动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6] - 完善产业、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和投资建设 [6]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 -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需组织编制全国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或在全国规划中明确发展布局 [7] -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需在编制本区域规划中明确本行政区域基础设施发展布局,并与全国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等衔接 [7] - 强调跨省干线管网等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协调,地方不得自行分段规划及审批 [8] - 规划编制需征求多方意见,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等重点内容,并经批准后公布实施,实施过程中需加强跟踪监测和评估 [8]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 - 承担国家干线管道建设主体责任的企业应加快投资建设,同时支持各类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按市场化原则参股管道项目或参与储备库、LNG接收站等投资建设 [10] - 项目依法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省级审批或核准项目需抄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11] - 项目建设需开展相关影响评价,采取严格环保措施,做到环保、安全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13] - 国家建立完善基础设施接入和使用机制,运营企业应支持符合规划和安全条件的设施接入和使用,大型油气田、炼化基地、储备设施等应当接入国家干线管网 [13] - 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高管道网络化水平,互联互通项目可作为单独项目或纳入相互连接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建设 [14][15]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 - 规定干线管道建设运营主体企业与从事勘探开发、进出口等竞争性业务的企业需实现业务分离,保障设施公平接入 [16] - 各省应推进管输和销售分开,管输业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条件成熟时实现产权独立,政府核定管输价格,支持上下游用户间直购直销 [16] - 运营企业需与服务用户签订合同并按约执行,用户需按时提交需求计划以保障设施进出资源量平衡和安全运行 [17] - 运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价格政策,不得违规收费,在设施能力不足时,能源主管部门应协调推进扩容或新建 [17] - 支持运营企业开展管网联合运营及调度合作,压缩管输层级,提高运营效率 [18] - 建立健全油品质量、计量检测制度和标准,不符合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运营企业可拒绝服务 [20] - 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应完善公平开放规则,向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 [21] - 运营企业需提高运行安全水平,在应急状况下优先保障民生用油用气供应安全可靠 [21] 天然气储备调节 - 要求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储备体系,储气设施注采、外输等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 [25] - 明确各方储气能力要求:供气企业和国家干线管道建设主体企业均需形成不低于其年供气量5%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需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形成不低于本行政区域5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 [26] - 建立完善储气调峰市场机制,储气服务价格、设施购进和销售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27] - 天然气储备在应急状态下应服从政府应急保障安排,发挥战略保障等功能 [28]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省级以上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规划建设、接入使用等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0] - 规定因设施接入、使用发生争议的协调机制,跨境、跨省设施争议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协调 [30] - 国家加强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危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31] -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加强数据信息管理和利用,经营企业等需按规定报送信息 [32] - 对违反规划审批、业务分离、公平开放、安全运营等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款等法律责任 [33][34][35][36][37]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2025年第35号令
国家能源局· 2025-11-14 02:52
政策概述 - 该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5年10月30日发布,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2] 规划管理 -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发展布局,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需依据全国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规划 [4] - 新建跨境、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必须纳入全国规划布局后方可实施,地方不得自行分段规划及审批 [5] - 规划编制需征求多方意见,明确发展目标、任务、布局及重点项目,经批准后公布并实施跟踪监测和评估 [5] 基础设施建设 - 承担国家干线管道建设主体责任的企业需落实相关规划,加快投资建设,支持各类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按市场化原则参股管道项目或参与储备库、LNG接收站等设施投资建设 [7] - 项目依法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省级审批或核准的项目需抄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项目重大变更需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7] - 项目建设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保措施,做到环境保护工程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10] 设施接入与互联互通 - 国家建立完善基础设施接入和使用机制,运营企业应支持符合规划和安全条件的设施接入,大型油气田项目、炼化基地及储备设施等应当接入国家干线管网 [10] - 国家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以提高网络化水平和供应能力,互联互通方案需在项目批复中明确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加强跨省联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11][12] 运营与公平开放 - 承担干线管道建设运营主体责任的企业不得参与勘探开发、进出口等竞争性业务,从事竞争性业务的企业不得从事干线管道投资与运营业务,以实现业务分离 [13] - 各省应推进管输和销售业务分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并逐步实现产权独立,政府核定管输价格,支持上下游用户直购直销 [13] - 运营企业需与服务用户签订合同并按约执行,服务用户需提交需求计划以保障设施资源量平衡和安全运行,设施使用受限时能源主管部门应协调扩容或新建 [14] - 运营企业须向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设施并提供服务,完善公平开放规则和信息公开机制 [17] 储备体系建设 - 加快储气设施建设,供气企业应形成不低于其年供气量5%的储气能力,承担国家干线管道建设主体责任的企业应形成不低于国内主要供气企业合计年供气量5%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也要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 [22] - 建立完善储气调峰市场机制,储气服务价格等由市场竞争形成,在应急状态下天然气储备应服从政府应急保障安排 [22][25] 技术创新与支持 - 鼓励和支持基础设施重大技术、装备及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支持人工智能等先进信息技术应用以推动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3] - 完善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技术创新,激发各类主体投资积极性 [3]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证券时报网· 2025-11-13 11:59
政策发布 - 国家发改委正式公布《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1] - 该办法已于2025年10月28日第2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1] - 施行日期确定为2026年1月1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