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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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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环境责任不能“破产”
中国环境报· 2025-12-10 00:34
案件概述 - 河南省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内黄分局成功处理一起企业破产状态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涉事企业因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造成环境污染 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 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 资产被冻结 使传统追偿方式难以实施 [1] - 面对困境 执法人员转向追溯企业原股东责任 经过多次沟通和法律政策讲解 最终与原股东达成赔偿协议并执行到位 [1] 案件意义与原则 - 该案例表明 企业破产不能成为逃避环境责任的挡箭牌 [1] - 案件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 需要执法部门在复杂情况下主动作为 依法寻找责任主体 确保环境损失得到赔偿 [1] 案件成功的关键因素 - 执法部门的责任担当 面对困难不推诿、不退缩 [1] - 对法律政策的准确把握 为追溯原股东责任提供了依据 [1] - 采用有效的沟通方式 通过摆事实、讲道理 促使原股东认识到应承担的法律和社会责任 [1] 案例的借鉴与推广价值 - 此案为处理类似情况提供了可借鉴路径 各地在遇到企业破产等特殊情况 依法追溯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时 可参考这一做法 [1] 制度与工作建议 - 应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明确追溯责任的法律程序和标准 形成可操作的工作指南 帮助基层执法人员提高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 [2] - 需要加强部门协作 建立与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沟通机制 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不同情况下都能得到落实 [2] - 只有不断完善制度和工作方法 才能切实筑牢生态环境保护的防线 [2]